(广西)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1/09 颁布日期: 2006/01/09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1/09
颁布日期: 2006/0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实现富民兴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深入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加快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不断拓宽工会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桂发[2003]1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党员副职领导联系工会工作,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列席涉及工会职权和职工利益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各级政府及企业改革改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有工会组织参加,参与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制订和监督实施。   (二)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内容,规范程序,落实职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以及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改制时,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批;企业破产或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列入破产或改制方案提交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动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等各种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发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步伐。   2.加大厂务公开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经营决策、内部管理、利益分配、干部选任等制度建设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尤其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及股权分配等必须向职工公开,推进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3.支持工会加大对相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支持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工会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参与职工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住院诊断治疗的工作制度。   (三)支持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每5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表彰工作;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崇尚劳模的良好氛围;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劳模政策,做好困难劳模的解困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一)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协商质量,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二)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仲裁工作以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工会办好“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协调社会力量,为职工提供服务,落实依法维权,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一)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各级有关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联席(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并形成制度。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审计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资委、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与自治区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及相应产业工会的联系和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一)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依法在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努力做到组建工会与企业开业同步,职工入会与就业同步。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新兴产业和社区的工会组织建设,重视和加强乡镇、街道的工会工作,将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范围,原已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可维持现状;尚未配备工会工作人员的可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会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其归属其它部门。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其工会组织要同步进行组建,做到机构不撤,组织不散,人员不减,工作不断,经费不少。   (二)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必须依照《工会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工会经费可以由地方税务部门代理征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会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并加以落实。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时,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如实提供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落实工会组织人员经费和相关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切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措施、工作经费和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会工作,把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体育设施纳入政府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为职工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加大对《工会法》的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加强对《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权。对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遭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工作人员,要给予保护和支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已占用或调拨的,要足额补偿或限期清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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