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环发〔2008〕1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规范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以下简称“减排监察”)工作,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减排监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总量减排监察工作由自治区和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减排工作的内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报送有关材料。
减排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或项目的有关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正常运行。
二、减排监察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和单位、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组织领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源和工程减排项目的减排监察,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
三、监察频次。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的监察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10次,工程减排项目自投运之月起纳入监察范围。对有异常情况提出整改的污染源要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设施运行期间因故障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2、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3、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4、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旁路)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5、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6、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7、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9、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10、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
1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1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14、有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五、建立减排监察档案。减排监察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不得擅自修改或遗失。
六、现场减排监察工作要求。现场监察由2个以上持证工作人员组成,监察人员必须对现场监察情况进行客观、详实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强化环境执法。在减排监察工作中,现场监察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提请或转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八、各市环保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当月监察原始记录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一至七)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审查后,按规定日期内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上报总局。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COD)
被监察单位:
环保机构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监察单位意见(盖章或签字):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累计监察次数 次 被检单位类别: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治理工程项目
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正常 □-不正常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 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 是 □否
2、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具体违法情 违法排污情况:□偷排 □暗排 □直接
期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 吨
是否造成污染事故:□ 是 □否
3、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
□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不正常 □记录不正常
本月自动监测 次,超标 次,超标频率: %
最大超标浓度: mg/l,允许排放 mg/l
4、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
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1、追缴排污费
2、责令立即恢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4、其他行政处罚建议:
监察单位:
监察人员(签名):
监察时间: 年 月 日
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
附表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SO2)
被监察单位:
环保机构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监察单位意见(盖章或签字):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累计监察次数 次 被检单位类别: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减排治理工程项目
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正常 □-不正常
1、 瞬时脱硫装置入口浓度(mg/m3): 时间: 时 分
瞬时脱硫装置出口浓度(mg/m3): 时间: 时 分
脱硫装置用电量(kWh/d): 时间: 日
2、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 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是 □否
期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 吨
3、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
当日使用量:
工艺要求使用量:
4、使用旁路偷排 期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 吨
是否造成污染事故:□ 是 □否
5、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 本月自动监测 次,不合格 次,不合格率: %
最大排放浓度: mg/l,允许排放 mg/l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1、追缴排污费
2、责令立即恢复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3、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4、其他行政处罚建议:
监察单位:
监察人员(签名):
监察时间:
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
附表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污水处理厂COD)
被监察单位:
环保机构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监察单位意见(盖章或签字):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累计监察次数 次 被检单位类别: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治理工程项目
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正常 □-不正常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 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 是 □否
2、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具体违法情 违法排污情况:□偷排 □暗排 □直接
期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 吨
是否造成污染事故:□ 是 □否
3、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 □整体不运行 □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
4、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 当日排放浓度: mg/l
允许排放: mg/l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 实际处理量/应接纳量: %
6、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
□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不正常 □记录不正常
本月自动监测 次,超标 次,超标频率: %
最大超标浓度: mg/l,允许排放 mg/l
7、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
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1、追缴排污费
2、责令立即恢复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3、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4、其他行政处罚建议:
监察单位:
监察人员(签名):
监察时间: 年 月 日
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
附表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
(国控重点源COD)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是否正常 不正常的原因 其他情况说明
是 否
合计
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
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
附表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
(国控重点源SO2)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是否正常 不正常的原因 其他情况说明
是 否
合计
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
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
附表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
(投运减排工程COD)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是否正常 不正常的原因 其他情况说明
是 否
合计
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
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
附表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
(投运减排工程SO2)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是否正常 不正常的原因 其他情况说明
是 否
合计
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
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