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日期: |
2010/03/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0〕19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垦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我委于2009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9〕28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从了解的情况看,仍有部分地方不按《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审批核准工作。尚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开展;对于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全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计划实施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务必在2010年3月底之前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核准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审批核准工作的,要向我委报告原因。要按时上报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旬报情况。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审批文件是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技术、项目投资的依据,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城市规划意见、设区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未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评估机构未出具评审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前,审批机关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需要修改,编制单位不按要求修改或不提交修改文本的,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评审意见,审批机关不得办理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必须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主要工艺技术、工程招投标和项目估算投资等方面的审批意见,并附工程招投标核准意见表。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除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主要工艺技术、项目概算投资等方面的审批意见外,还要对工程主要设施设计和设备选型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并附项目投资总概算表。
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第三年要达到75%以上;要优化污水收集管网设计方案,减少污水提升泵站数量;除特殊地段外,污水收集管道不得采用钢管或塑料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较大的,要分期建设,高密度聚乙烯膜、土工布等材料按5年左右的需要量计算列入项目总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督促项目业主对相关项目进行修改,重新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四、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业主要委托编制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修改,并相应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变更审批手续,审批机关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30%的。
(二)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10%的。
(三)预算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五)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主要处理工艺发生变化的。
(七)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五、各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垦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会同项目业主等单位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项目效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