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24 |
颁布日期: |
2006/10/24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24 |
颁布日期: |
2006/10/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
(桂安委办[2006]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9月2日上午,山东长空飞行表演有限公司在南宁市进行飞行广告表演时,一架滑翔伞在飞行过程中坠落在南宁市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顶平台上,飞行员当场死亡。经调查,该公司未经民航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属于非法飞行活动。今年国庆节期间,桂林愚自乐园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阳朔飞翔热气球俱乐部,在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桂林市非法从事热气球观光载客经营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空中军民航飞行秩序,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尚未取得通用航空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经开展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
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系留气球活动。
二、已经取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区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在实施飞行前按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在我区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三、民航安全监管和具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审批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审查在我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资质和资格,把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航安全监管和具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民航安全监管和具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行政许可和审批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共同维护飞行安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和指导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确保我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军民航的飞行安全。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民航安全监管、飞行管制和气象、工商、质检、体肓、旅游等部门,对证照不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实施的非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予以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