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04/02 |
颁布日期: |
2002/04/02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04/02 |
颁布日期: |
2002/04/02 |
公告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对社会各单位自身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立和完善等方面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使《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公告。请社会各单位认真对照,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2、城市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或县城、乡镇客房数在30间以上的,或星级、涉外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6、建筑面积在200平以上的茶艺馆、美容美发厅。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爆易爆化学物品或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或储存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专用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营业性船用和农用柴油加油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 量达5000公斤以上,或者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以及经营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且店内存放总量达800公斤以上的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或使用瓶组集中供应燃气的经营、管理单位;
8、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为主要生产原料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副产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5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竹木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营业厅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3、同一层面的两个单位内部相邻或相通(公共部位除外),如防火分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以各自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