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04 |
颁布日期: |
2009/12/04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04 |
颁布日期: |
2009/12/04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0号 HNPR-2009-0107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监测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火情报告
4.3 扑火指挥
4.4 应急基本措施
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4.6 火案查处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与培训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
1.4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快速处置。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落实森林火灾有关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任务
2.2.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协调驻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财政厅: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调派警力维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指导省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交通厅: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省卫生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省农业厅: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建设厅: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省广电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省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等级景区 (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
2.3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监测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
设立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地理位置制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响应: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造成1—— 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火场持续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等三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火灾情况向市州报告。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2 Ⅲ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火灾扑救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发生在市州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队以上重伤;已经烧人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坐阵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支援。
4.1.4 1级响应: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分工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情况。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4.2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统一的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市州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的准确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4.3 扑火指挥
4.3.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订扑火作战计划,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3)掌握扑火进程,根据火灾现场变化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4)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5)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7)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3.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森林消防队、驻湘武警森林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半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就近调动,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 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妥善处理死亡人员善后事宜。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驻湘森林武警部队和航护飞机执行灭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抢险跨部门时,各部门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省行政区域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6 火案查处
湖南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由启动预案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热点信息或实地勘查,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以基本满足森林扑火应急工作需要。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执行。
调动驻湘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执行。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全省性或跨市州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度,必要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市州、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省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省级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0万元的储备库。各市州和1级、2级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家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7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专职扑火指挥员业务知识培训。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7.3 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省监察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对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