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8/23 颁布日期: 2005/08/23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8/23
颁布日期: 2005/08/23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字〔2005〕471号) 各市(州)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3、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湖南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令2004年3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竣工(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下公路(含三级)和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它公路项目按交通部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检查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向省交通厅报备,省交通厅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验收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路基实施改造的项目,已经过当地政府或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了路基验收合格的报告;   (二)设计批复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路肩、排水、交通安全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通车试运行满12个月;   (五)质量监督机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检测,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项目已进行了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交、竣工文件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   (八)各参建单位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五条规定,及时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自验报告及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九)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十)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十一)形成交通过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Σ(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总投资额项目工程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Σ合同段投资额   第十二条 参加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部颁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协助、配合验收委员会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土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监理对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按部规定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十五条 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施、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部规定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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