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2/18 颁布日期: 2008/02/18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2/18
颁布日期: 2008/02/18
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2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根据《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明确要求,对于关闭取缔的企业,在企业拆除生产设备的同时,工商部门负责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其实行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断电措施,金融部门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二、停产治理企业验收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整治或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试生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试生产进行批复,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应当自接受委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制浆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废纸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省站予以指导。   (三)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四)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停产治理企业验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二)生产规模:制浆造纸企业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生产规模;废纸造纸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含1万吨)的生产规模。同时企业必须由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   (三)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1、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1)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做到浆纸平衡,建有碱回收系统,碱回收系统的固形物处理能力与企业制浆能力配套;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92%以上,碱回收率达到90%以上;非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80%以上,碱回收率达到70%以上。   (2)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建有相应容积的黑液事故应急池,确保避免黑液事故性排放。   (3)制浆造纸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须配套建设白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率大于90%。企业的综合废水在采用以生化法为主的两级处理方法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废纸造纸废水处理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的,循环水进水COD浓度必须控制在150mg/1以下。   2、企业生产废气的处理   (1)碱炉、锅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要求。   (2)备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净化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要求。   3、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废的处理   (1)对苇灰渣、苇浆渣、锅炉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2)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石灰渣、绿泥、白泥等固体废物按要求妥善处置。新建的渣场及企业原有渣场的整改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4、企业厂界噪声达标。   (四)区域无相关环境制约因素:选址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区域有环境容量。项目排污总量纳入当地总量控制范围。   (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1、依照《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套安装水(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同步建设运行。   2、安装的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保障能有效的对外排废水中COD、SS、PH、流量等主要污染因子和参数进行在线监测;安装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系统必须保障能有效的对外排锅炉烟气中的SO2、烟尘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同时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关于推荐第一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主要仪器设备产品名录的通知》(湘环发〔2006〕56号)的要求执行。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行社会化营运管理,统一由省环保局招标有资质的运营公司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营管理。   (六)实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   1、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企业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2、企业煤场须采取雨棚覆盖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七)验收监测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验收监测时须达到75%的工况。   四、本文件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