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3/13 颁布日期: 2006/03/13
颁布机构: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3/13
颁布日期: 2006/03/13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运管驾培发[2006]41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1月12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号部令)和交通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精神,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行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搞好宣传。   2号部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是当前驾培行业管理工作最高最新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增强和提高驾培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理念和教学管理能力,必将为促进驾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要切实加强学习,搞好宣传。为了搞好对2号部令的宣贯工作,经研究,从3月20日至3月31日,全省进行集中宣贯,活动名称为“2号部令宣传旬”。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辖区内驾培机构负责人学习2号部令,掌握其具体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要认真组织开展2号部令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效果。各运管处(局)、所还要在办证大厅或政务中心公示2号部令全文,将2号部令单行本发放到辖区内各驾培机构,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2号部令,共同关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工作。   二、完善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推进驾培管理创新。   (一)完善机构设置,调整充实管理工作人员。   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驾培行业管理机构,选定2名以上运政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驾培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州)运管处(局)的驾培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纠正因暂时取消了收费而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倾向,确保驾培管理工作稳步开展。   (二)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号部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驾培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主要是:   1、负责所在地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发证、变更、延期、注销。   2、负责本辖区内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含教练员教学行为)和培训质量的日常指导、规范和监管;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本辖区内驾培市场经营秩序。   3、参与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文明经营、诚信服务”情况的考核。   4、按照省局制定的标准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按照省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考核、上报。   6、受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驾培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主要是:   1、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内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驾培行业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进行审核、签章。   3、组织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文明经营、诚信服务”情况的考核,并负责上报。   4、按照省局制定的标准,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复核、排行、公布。   5、按省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进行复核、排行、公布。   6、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7、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资格申请、资格审查、上报,组织申请人员参加考试,负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建立驾培机构教练员动态管理台帐,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三、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驾培行业监督管理。   (一)坚持驾培经营许可的资格条件标准。   1、从今年4月1日起,各地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和教练场经营许可,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和2号部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此外,根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77号),我省要求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率达100%,各地在实施驾培许可时应予把关。   2、鉴于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中,为避免工作脱节,我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培训单位的确定)、考试、管理等工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待新的部令出台后省局将及时予以明确。   (二)规范和健全经营驾培业务的许可实施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逐步提高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能力,预防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驾培业务许可监督关口前移。即从今年4月1日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省、市(州)运管机构要派员联合进行实地查验,经实地查验认定符合资格条件的,由有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凡未经联合实地查验,或者经实地查验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下发许可决定书,核发经营许可证件。   2、省、市(州)、县联合实地查验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定合格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具体的实地查验日期,并提前3日书面传真报告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的联合实地查验人员在《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地查验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许可时限不得超过许可法规定。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的监督管理。   去年,省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达标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05〕166号)。全省经过一年时间的动员和指导,省局将在近期内组织实施,各地应作好相应准备。凡经检查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驾培机构,将坚决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77号)降低其经营类别或取消经营资格。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及2005年度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05〕201号)的规定必须依据达标检查结果,换发或不予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现已进入驾培市场的驾培机构,在资格条件方面与2号部令不相符的,应加强指导,制定计划,尽快达到资格条件标准。   (四)加大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1、各地要按照年初全省运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驾培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经营驾培业务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驾培机构规范经营行为,落实教学培训的规定,规范教练员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2、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教学车辆管理,打击“挂靠”经营。近期,省局将制定办法试行教练车证管理制度和新增教学车辆配套资格条件查验制度,各地要结合全省驾培机构资格条件达标检查,对辖区内的教学车辆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做好规范教学车辆管理的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全省教练车辆的有序管理。   四、加强指导,规范经营,切实提高驾培经营、培训质量。   一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驾培机构进一步完善、落实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构建优质的公共服务型行业。   (1)各驾培机构应悬挂经营许可证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2)实行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3)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简称学员登记表)、《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简称培训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简称结业证书)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学员登记表、培训教学日志由驾培机构按2号部令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结业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编号),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登记表、培训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存入学员档案。学员档案的保管期不少于4年。   (4)加强教学车辆管理,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5)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驾培机构应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有关管理工作,努力把好培训质量关。   (1)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2号部令和省局湘运管驾培发〔2004〕19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审核工作,落实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因各种原因未落实的地方,应采取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和落实好。   (2)根据2号部令的规定,省局将制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市(州)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教练员的考核工作。   (3)为贯彻教学大纲,推行计时制培训管理,采取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推行使用培训学时IC卡管理系统,各地应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把好全省驾培质量关。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的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驾培办。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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