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27 |
颁布日期: |
2011/05/27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27 |
颁布日期: |
2011/05/27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11]82号)
各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行为,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全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的单位或机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各市州至少建立一所以上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通过劳动监察和消防监督,依法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和技能培训;在保安、电工、焊工等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中,积极开展消防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的单位或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内,认真组织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或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积极协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采取校企结合、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单位新上岗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依法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申请后,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意见,省公安消防总队应配合对申请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综合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到省民政厅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全面规范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湖南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消防安全专业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全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培训类别和范围进行培训。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根据特定形势进行的特定岗位培训,应在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其他岗位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其培训授课内容及教学大纲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课时,统一内容,统一证书。
四、严格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质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要会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培训教学质量监管,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课时组织培训教学。坚持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的原则,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后,由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它岗位人员,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可参加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和组织相关职业培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严禁以消防安全培训为名推销消防产品和器材,严禁以任何形式减少或变相减少培训课时或教学内容。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辖区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监管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培训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以取缔。
附件: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教员应当取得相关教学资格。
(五)有同时培训200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和消防器材操作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教室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照明通风条件良好,配有供200人使用的标准课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投影等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包括:各种类灭火器(每种不少于5具),供操作训练的干粉灭火器50具,推车10台,过滤式空气呼吸器100个,缓降器及其体验装置5套,消火栓操作设备5套。
(六)申请承担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同时培训300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有专门的消防器材操作训练场地,并设有技能设备教学演示室。教室总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照明通风条件良好,配有供300人使用的标准课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投影等设施设备。
2、配备10大类消防设施和器材:(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供水设施,(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安全标志,(5)防火分隔设施,(6)各类灭火器,(7)泡沫灭火系统,(8)模拟消防电梯,(9)机械排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0)气体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