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8/02/17 |
颁布日期: |
1998/02/17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8/02/17 |
颁布日期: |
1998/02/17 |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有关卫生方面工程设计的;(三)违反本规定,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上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但吊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须按有关法律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凡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有关卫生方面工程设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业整顿、暂扣《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二、第九条中“停业整顿及吊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修改为“停业整顿及暂扣《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