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2/22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2/22 |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长医险[2007]10号)
各参保单位: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过二年多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二、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逾期申报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相关责任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以上通知从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