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安办发[2008]27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湘政办明电[2008]1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长张剑飞、副市长文树勋作了重要批示。为切实抓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降低一般生产事故,确保不出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能源稳定供应和资源保障大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面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要全面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全面开展日常监管检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安监站的工作指导,积极开展委托执法,提高基层监管的综合效力。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煤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政令畅通;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岗位和个人。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积极整治煤矿安全隐患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完善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程及责任机制,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台账管理,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事故查处工作的始终,依法排查事故隐患,依法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依法查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整治重大隐患和非法生产为重点,切实解决管理混乱、素质低下、对付督查弄虚作假和瓦斯治理流于形式等问题。要针对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切实落实责任,严格依法追究。
三、突出抓好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
煤矿监管职能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大力推广瓦斯抽采示范矿井经验,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抓好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快建立地面抽放系统;要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不抽不采”;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要求,大力推广瓦斯发电和民用,在有条件的矿区建设区域瓦斯利用工程,开展瓦斯利用示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和前进式等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四、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和煤矿监管职能部门要克服年初冰灾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要加强对关闭、保留煤矿的监管,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大技改和改扩建工作力度,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严防保留煤矿违法组织生产。对违法组织生产的被整合矿井,发现一处取消一处,并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组织生产的已关闭矿井,必须坚决取缔,并按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和非法组织者的责任。
五、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要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大力推广技术进步和装备革新,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不断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要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作步伐,保留煤矿要通过整合技改完善矿井开拓、提升运输、排水和供电系统,重点解决当前煤矿普遍存在的生产布局过于分散、提升排水环节过多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设备等突出问题;要强力推进“三推行”,进一步完善“三条线”,不断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和求援保障能力;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各类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未经安全培训一律不准下井作业,严禁女职工下井作业;要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人才支撑;要鼓励国有煤矿兼并重组小煤矿,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效能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持证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煤矿安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严把安全准入关,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实施关闭。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