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加强南昌地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7/02/12 颁布日期: 2007/02/12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7/02/12
颁布日期: 2007/02/12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昌地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洪府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昌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加强南昌地区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防病意识,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将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保证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预防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和暴发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和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并将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完善卫生防病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要按照省卫生厅转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赣卫疾控字[2006]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驻昌大中专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校园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卫生、学生体质、体育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饮水卫生等实施督导检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大、中专院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与管理情况,并大力支持与配合学校对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开展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其他学校也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合理配备医疗卫生人员或保健老师,并切实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与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大投入,改善学校食堂的设施,合理布局,确保学校食堂的硬件达到卫生要求,同时,加强学校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督促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加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与指导,严格执法,督促学校做好有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指导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二)落实预防措施   1、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加强对外出租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强化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以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切实保证饮水安全。凡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供水或农村地区使用大口土井供水的学校,必须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严格水源选择和加强卫生防护,完善水质处理设施,落实水质净化消毒处理措施,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处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   2、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学校活动,大力整治环境卫生,号召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清洁和规范各类公共设施,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积极组织开展除害灭病工作,降低校园“四害”密度,对易孳生蚊、蝇、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的场所进行清扫、杀灭和消毒,杜绝卫生管理上的空白,以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要分层次、分类别,面向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常见食物中毒的症状、防治方法和控制措施等。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学会辨别食品的伪劣,不吃生冷不洁的食物,不吃霉变、过期的食物,不吃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不喝生水和劣质饮料,从而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血吸虫病流行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计划、有重点的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预防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   (三)规范疫情报告   发生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卫生事件时,学校应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及早做好收诊、转诊、隔离和治疗工作,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控制中毒事态的扩大。   各级各类学校至少要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学生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定期健康体检工作。校医要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   三、强化监督,加强培训,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卫生行政监督和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各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饮水卫生、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学校食堂的承包要从严控制,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明确学校和承包经营者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   各高等学校医院及中小学卫生所(室)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确保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各环节符合卫生要求。提供公共餐饮具的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餐饮具消毒制度,落实消毒措施,做好每餐后餐饮具的集中消毒工作,并加强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各学校在开学前要集中力量对学校环境卫生尤其是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和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场所进行清扫和清理,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开学后,要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疾病流行季节,应及早提示学校实施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努力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新生入校后要定期进行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传染病的抽检和线索调查。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甲、乙型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各高等学校医院及中小学卫生所(室)每周至少对本学校食堂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经常深入学校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核实疫情信息资料,特别要加强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情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卫生管理能力。要督促学校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餐饮具的消毒措施、消毒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对消毒措施不到位,消毒效果不合格的学校,要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以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关口前移,查找隐患,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把隐患排除在事故发生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严格卫生许可条件。对不符合集体用餐单位条件的学校食堂,要下达停业整顿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无法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卫生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督促其落实。对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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