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10/08 |
颁布日期: |
2007/10/0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10/08 |
颁布日期: |
2007/10/08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74号 2007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适应农垦企业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参加办理参保前的养老金调整。
对原已按赣劳社养〔2005〕11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按本通知规定核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原缴费多余部分可充抵今后的养老保险缴费。
对2003年1月以后新增的参保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含新办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的实际人数,由省财政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二、推行“两田制”,建立农垦企业农工参保的正常缴费机制
“两田制”是根据农垦企业生产作业方式的特点,将农垦企业农业用地按农垦企业总人口和正式农工人数分成口粮田和缴费田两类,口粮田是按农垦企业总人口数分配(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用于保障农垦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缴费田是按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人数分配,专项用于为农垦企业正式农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1“两田制”的实施范围。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不含管理人员、教师、非农工人等),应分配口粮田和缴费田;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垦企业非正式农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分配口粮田。
2“两田制”的土地分配。农垦企业按总人口每人一亩农业用地的标准分配口粮田;农垦企业给正式农工按每人四亩农业用地(果园、茶园、林地、水面等可折算)的标准分配缴费田,其中个人缴费田二亩,单位缴费田二亩。农垦企业农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应退还单位和个人缴费田。个别因土地征用等原因,不能满足口粮田、个人缴费田分配的农垦企业,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农垦企业其他收入中统筹予以补助。
3“两田制”的缴费。农垦企业农工分配缴费田后,按每亩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即个人缴费年600元、单位缴费年600元,四亩缴费田每年共1200元用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
4“两田制”的财政补助。实行“两田制”后,农垦企业因土地分配达不到人均单位二亩缴费田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额,由省财政通过安排给国有农垦企业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对个别农垦企业由此导致机构运转困难且农场收入无法弥补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税费改革后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责任,认真履行缴费义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测算农垦企业和农工参保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合理界定农垦企业和农工缴费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垦企业经营田收入支付和农垦企业农工“两田制”中支付的具体数额。农垦企业和农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垦企业农工在“两田制”中承担的缴费,由参保农工向农垦企业缴纳,农垦企业统一收缴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农垦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两田制”缴费的差额,由农垦企业负责缴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垦企业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和发放养老金。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及时拨付财政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
省农垦办和各级农垦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田制”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农垦企业认真核实企业的土地和农工人数,根据农垦企业的土地和农工人数合理分配口粮田和缴费田,确保“两田制”操作平稳进行;督促农垦企业按时足额缴费。符合实行“两田制”的农垦企业农工,由农垦企业申报,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上报省农垦办汇总备案。
四、资助国有农场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职工,由省财政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逐步解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障问题
对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认真做好“两个衔接”,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税费改革后土地经营和“两田制”相衔接;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和今后国家出台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农林水企事业单位按单位总人口每人分配一亩口粮田;安排口粮田后单位还有土地剩余的,可安排农工每人二亩个人缴费田,土地不足以安排二亩个人缴费田的据实安排,作为个人缴费积累;如安排个人缴费田后还有土地剩余的,可再安排农工每人二亩单位缴费田,土地不足以安排二亩单位缴费田的据实安排。对个人缴费田和单位缴费田不足的单位,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前,先据实收缴,差额不需补齐。农工缴费田中应承担的缴费,由农工向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缴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为农工设立缴费个人专户,将农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专户,并可按规定继承和返还。今后国家出台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可将原农林水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的个人专户积累资金,一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