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日期: |
2009/12/31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
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和备案、审查、验收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查、验收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验收、拟文批复、公告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办结期限,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以上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不得越权受理,不得越权审批。
二、严格规范“三同时”审批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决定》)规定及安全标准化要求,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省安监局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五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文件复制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见附件4),转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监管一处商省安科中心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监管一处监督检查。对《报告》在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省安科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见附件5),告知建设单位限期组织落实整改补正,并抄送评价机构。
5、审核。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报告》以及针对告知书的整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6、办结。经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6),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备案的理由。
7、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要统一归档省局办证中心。建设项目属改建、扩建的,原则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归类存档。
8、公示公告。省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属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7),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9)。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制件;
(3)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5)安全预评价报告复制件;
(6)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复制件;
(7)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附施工图)共五份;
(8)有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并由监管一处商安科中心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省安科中心具体负责承办,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派员参加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对《设计》评审存在的问题,监管一处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书(见附件10),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补正,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省安科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申请和补正资料。
5、审查。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和修改的《设计》以及针对告知书的整改补充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拟文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6、办结。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文件,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由监管一处负责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或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7、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材料由监管一处进行整理,并移送局办证大厅归档。原则与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编号对应。
8、公示公告。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属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3)。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变更修改设计以及审查备案批复文件复制件;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制件;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制件,以及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工作总结);
(6)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制件;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五份);
(9)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办理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纸(现场实测图纸)
(13)有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转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并由监管一处商安科中心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4、现场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监管一处负责组织省安科中心及有关专家,并会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情况进行评审和现场检查验收。对《报告》评审及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由省安科中心和监管一处在当日内下达《报告》评审告知书(见附件14)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告知书(见附件15),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补正,并抄送有关安全评价、设计单位、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
5、审查。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和针对告知书的整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拟文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6、办结。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由监管一处负责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或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批复文件。
7、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由监管一处进行整理,并移送局办证大厅归档。原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资料编号对应。
8、公示公告。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复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属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三、严格“三同时”审批期限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决定》关于办结期限的要求,在企业申请材料受理9个工作日内,认真组织专家评审,严格审查把关,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决定。
省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办结期限:受理、流转期限2个工作日,组织评审期限7个工作日,审核期限2个工作日,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补正期限原则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严格公示公告和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信息报送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省安监局定期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必须每月一次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及时通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每季度在本局网站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批复名单。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审查告知书由省局统一格式,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对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6),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申请。
3、严格把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准入关口。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强化督促指导非煤矿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①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凡是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②强化监管手段。对未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发现非法施工或非法生产(运行)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同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③强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④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安全生产现场复核意见书见附件17);⑤严格实行试运行备案制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及时做好验收的总结材料,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原则上试生产(运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章和省政府《决定》规定,贯彻落实省安监局有关要求,认真参照本通知有关“三同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抓紧制定本部门的“三同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于2010年1月30日前书面报省安监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所有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