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11/20 颁布日期: 2009/11/20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11/20
颁布日期: 2009/11/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98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从调整生产力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公众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扎实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规划环评的理念,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从“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总结经验”等方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部门宣传相结合,既要在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重点对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规划审批和编制部门进行重点宣传。通过《条例》宣传,使规划环评理念、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深入人心。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又要做好制度、能力、技术等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分工合作,形成《条例》的共管机制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环评的责任,督促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审批机关必须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上报规划草案中缺少相应规划环评内容或文件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各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规划应编制的环评类型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专项规划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加强审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规划审批部门提供切实的环境保护意见。   四、抓住重点,加快《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重点把握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二是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互动。三是推动造纸、化工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规划环评,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四是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不良影响。五是认真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环评,协调好路网、港口布局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景观生态格局之间的关系。六是严格规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产业合理衔接,推动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产业空间布局体系。七是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深入论证行业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布局等的合理性。八是开展跟踪评价试点,有重点地选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规划的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五、完善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环保与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各规划编制部门应在年初对本部门拟编制或修订规划进行汇总,通报本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跟踪规划环评进展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规划环评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编制计划,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该经费应严格支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三)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对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依照《条例》予以处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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