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09 颁布日期: 2009/04/09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09
颁布日期: 2009/04/0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9〕11号 2009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和鄱阳湖(以下简称“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必须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江西五大河流都汇入鄱阳湖,形成相对独立的水系。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保护江西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的重中之重,对于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统一。“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也关系到长江中下游水生态稳定和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按照流域综合管理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以保护水质、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推动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洁净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长江中下游和粤港地区生态安全。   (三)把“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近年来,“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绩。“五河”及东江源头区域水质良好,鄱阳湖总体上保持了“一湖清水”。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沿河沿湖仍有不少污染企业,且新的污染源不断增加,局部地区水质呈恶化趋势;部分地区植被遭到破坏,水源涵养能力下降;生活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面源污染加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力气、作更大的努力,切实保护好“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要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当前与长远、要求与现实的关系,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区别对待、有序展开,科学划定范围,抓好源头保护,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加快发展。   二、明确保护范围和主要目标   (四)划定“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范围。以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源Ⅱ类水质保护区间为基本长度,以基本长度内涉及到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基本宽度确定“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在基本长度内没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以分水岭为界确定保护区。按照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政策和保护鄱阳湖天然湿地的要求,以1998年鄱阳湖最大水域面积(即5181平方公里)形成的最高水位线(1998年7月30日湖口水位22.48米、吴淞高程)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划定为鄱阳湖滨湖保护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总面积9985.7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涉及南昌、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抚州7个设区市,25个县(市、区)。保护区具体范围另行公布。   (五)“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以“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为目标,构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保持“五河”及东江源头优良的生态环境,使鄱阳湖永保“一湖清水”。到2010年,“五河”源头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以上,鄱阳湖监测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78%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用水水质和村镇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取得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63%以上,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和植被、湿地破坏。到2015年,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大力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   (六)优化源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总体布局,优化“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创建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争取创建一个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区外企业要逐步转入工业园区。全面实施“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即森林覆盖率2010年达到63%的大目标,大力推进城市、乡镇、农村、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等四个重点区域的绿化),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   (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按照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要对医药、印染、造纸、电镀、化工、选矿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关闭污染严重、不能治理达标的企业。2010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1万吨以下不能稳定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的示范企业。   (八)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的企业,禁止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污水排放口,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采矿,禁止在林区砍伐天然阔叶林,禁止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排放超标污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限期治理措施。2009年底前,“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达标排污、限量达标排污。   (九)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9年底前,“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城市人口规模,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尚未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区)要尽快进行规划、建设,尽快投入运行。   (十)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适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建立农村人畜粪便管理制度,探索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生活污染处理方式,推进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在合适的地点建设区域性的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实现农村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置,同时配套建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杜绝二次污染发生。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力度,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严格控制鄱阳湖区围网养殖规模,提倡生态养殖,推广人工放流。组织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内现有养殖场在2009年底前必须达标治理、搬迁或者关闭。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十大工程”,全力推进“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污染物零排放、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专项行动,2012年率先实现“五个零排放”。重点整治“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随意采挖矿山、随意堆放废石尾砂、随意排放废水的行为,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地表要限期覆土复绿。严把入湖入河船舶签证关,加强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污染,依法取缔违法餐饮项目。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区)政府及时进行环境预警。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加快“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立法步伐。   (十二)科学制定和稳步实施生态移民规划。建立产业补偿制度等政策,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因地制宜构筑移民工程的产业支撑体系。把源头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纳入深山库区移民计划,采取措施解决生态移民的医疗、教育、就业等问题,切实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   四、建立健全“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机制。编制“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与建设规划,统筹流域内、上下游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产业发展与布局。加快建立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迅速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探索流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整合环境监测资源,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流域管理。   (十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激励机制。尽快制定“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环保投入和能力建设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列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内容。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利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以环境保护部将东江源列为首批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地区为契机,开展多种类型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尽快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生态补偿政策。   (十五)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对源头保护区重点防治项目实行倾斜。将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重要生态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逐步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完善环境监控网络建设,强化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河流的市界断面、入鄱阳湖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自动监测和监控,2009年底前完成对重点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各地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   (十七)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组织“五河一湖”及东江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开展“五河一湖”及东江水环境容量、区域环境承载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水环境安全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积极引进利用生物技术防治水污染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保障环境安全的科技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实行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行动,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十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境保护部门是“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牵头单位,实行统一监督、动态管理,定期公告流域环境质量,及时发布流域污染事故信息;发改部门要组织编制“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和建设规划;工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金融部门要利用信贷杠杆,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特别是对环境违法企业不予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科技、教育、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大力开展“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把“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环保公益宣传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对重点环境问题和环境案件予以公开曝光。鼓励群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省监察部门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