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4/15 |
颁布日期: |
2007/04/15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4/15 |
颁布日期: |
2007/04/15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赣环辐字〔2007〕23号)
各辐射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请在我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含Ⅱ类)以下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含乙级)以下工作场所]等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迅速来我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此前已在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请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我局申报更换新证。办理许可证所依据的上述法规请登录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联系人:黎澄宇 任金发
电话:0791-8326032 8310992(传真)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