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通知 (琼海渔函〔2010〕39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该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庆祝《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增强社会大众依法保护利用海岛的意识,维护国家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海岛保护法》宣传活动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日常工作由海域与海岛管理处负责。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统筹安排整个宣传工作,指导各沿海市县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印刷有关宣传材料,协助办公室做好座谈会的会务准备工作。 2.办公室:安排媒体采访、组织座谈会议、开支经费等。 3.法规处:负责法律咨询。 4.各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本地区《海岛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可制作灯箱广告、悬挂宣传横幅,在本地区设点宣传。宣传材料由海域与海岛处统一发放。联系人:罗志光,联系电话:13876760268,65236578. 5.省海监总队、省监测中心:负责在海口市设点宣传。 二、时间安排 2010年3月1日至4月15日,在全省沿海市县开展《海岛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2月28日,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采访省厅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处长新闻。 (二)3月1日,《海南日报》刊登《海岛保护法》宣传稿和《海岛保护法》全文。 (三)3月1日,由各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将《海岛保护法》宣传材料发送各沿海乡镇。 (四)3月1日,在海口明珠广场(省海监总队负责)、秀英时代广场(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设两个点进行宣传;在三亚西岛(三亚局负责)设一个宣传点;在陵水分界洲(陵水局负责)设一个宣传点;其他沿海市县自选位置各设一个宣传点组织宣传活动。 (五)3月1日,沿海12市县局、洋浦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要在各自主要街道制作灯箱广告、悬挂宣传横幅。 (六)3月中下旬,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宣讲《海岛保护法》。 (七)组织召开座谈会 4月上旬,在海口召开全省《海岛保护法》宣传座谈会,参加会议人员:厅机关海域处、环保处,省海监总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三亚珊瑚礁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及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沿海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领导、海洋科(股)负责人、海监科(股)负责人,邀请省发改委、旅游委、国土厅、住房和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洋浦区规划建设土地局领导及海南大学等单位领导、专家参加。 (七)利用报纸扩大宣传 在《海南日报》刊登一期宣传专版,主要刊登海南省海岛基本情况、座谈会厅领导主旨发言及与会同志重点发言。 四、经费来源 本次宣传活动经费由各有关单位自行负责。 本次宣传活动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狠抓落实,按时、高质地完成《海岛保护法》宣传任务,并将宣传活动情况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我厅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附件:《海岛保护法》宣传标语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岛保护法》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颁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3.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5.国家对海岛实施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6.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7.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 8.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9.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10.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11.禁止损毁或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12.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 13.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采挖海砂 14.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 15.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依法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6.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 17.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 18.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19.国家对国防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20.国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22.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