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09 |
颁布日期: |
2008/10/09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09 |
颁布日期: |
2008/10/09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在使用效率或降低能耗方面的指标优于同类或功能相同的、达到省及省以上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门窗幕墙、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供应等系统的相关材料和产品。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申报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
1.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企业生产中不破坏资源,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材料和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成熟、配套、可靠、适用,并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3.材料和产品性能和所用原料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4.材料和产品应已通过相关鉴定,有国家、省级或企业相关项目和示范标准。
5.材料和产品应适用面广,有显著的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6.在施工中具有可靠的配套应用技术法规,可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企业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相关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说明书。
(四)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示范应用项目业主的使用反馈意见。
(七)国家或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能效果测试报告,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定期向全省发布公告。
省建设科技委节能专业委员会受委托依据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及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认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颁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为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 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材料和产品的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二)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评价。
(三)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齐备性评价。
(四)材料和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专业评审的结论性评审意见。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和评审认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建设信息网(wwww.hncic.net)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所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及申报认定资料负责。
第十二条 为鼓励本省企业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广,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检,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抽检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材料。限期内仍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监督管理抽查(抽样检验)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后,经复查或抽检仍不合格的。
(二)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擅自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材料名称 技术标准
型号 年生产能力 年实际产量
生产、出厂检测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
检验单位 检验时间
检验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主要性能及指标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专业评审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