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1/17
颁布机构: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1/17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11〕3号) 各区安监局,火炬管委会安监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为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督促辖区相关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具体办理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检测、监控与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报备前应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   第四条 首次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网上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申报表(制式表格);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出具);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更新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并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   第七条 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在受理备案申请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第九条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对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为:“重大危险源编号(两位字母)+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九个数字符号,每个重大危险源登记后流水序号保持不变,后续备案登记只变更年月日和(或)危险源登记编号。   前款所指的重大危险源编号分为登记编号和核销编号,重大危险源登记编号为WX,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为HX。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至少一次安全评估,当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确认为重大危险源后应重新报备。   第十二条 当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申请核销,经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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