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0)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日期: |
2010/07/07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1月14日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26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处置发生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2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科学指挥、安全扑救原则;打早、打小、打了,积极消灭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原则。
3 指挥机构体系
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市长;
市政府主管市政园林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73111部队1名副参谋长,厦门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厦门市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安委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厦门电业局、移动通信厦门分公司。
市森防指负责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调动灭火增援力量及物资,组织指挥扑救重大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灭火增援力量,调配灭火物资,在市森防指领导下,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市防火办主任为主要责任人。
3.2 厦门本岛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主管市政园林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市政园林工作副秘书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思明区主管森林防火副区长,湖里区主管森林防火副区长,厦门警备区参谋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厦门电业局、市民族宗教局、鼓浪屿-万石山管委会、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厦门市支队、市市政园林局绿化处、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市绿化管理中心、厦门大学、厦门园林植物园。
本岛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思明区、湖里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园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本岛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主要责任。
3.3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制定区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细化职责及任务,明确火场组织指挥、灭火力量组织、灭火物资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区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区防火办主任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主要责任。
4 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权限划分
4.1 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4.1.1 火场跨越镇、街行政区域的火灾。
4.1.2 发生在重点林区、旅游景点的火灾。
4.1.3 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4.1.4 火场面积岛外600亩以下、岛内300亩以下,或燃烧时间岛外6小时、岛内3小时以下明火未扑灭的火灾。
4.2 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厦门本岛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
4.2.1 岛内火场跨越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4.2.2 岛内火场面积300亩以上、450亩以下,或燃烧时间4小时以下明火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2.3 发生在岛内重要风景区或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3 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4.3.1 岛外火场跨越行政区、市际行政区域的火灾。
4.3.2 火场面积岛外超过600亩、岛内超过450亩,或燃烧时间岛外6小时、岛内4小时以上明火仍未扑灭的火灾。
4.3.3 严重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危险源等设施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危及居民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指挥的。
4.3.4 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火灾。
5 组织指挥体制
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市指挥中心指挥、现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三级指挥体制。
5.1 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后,市森防指指挥长应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施统一指挥。
5.2 现场指挥。指挥长指令有关副指挥长尽快赶赴火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担任现场指挥长,负现场指挥主要责任。现场副指挥长由属地森防指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及镇(街)领导组成。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市森防指指挥长也可到位火灾现场,实施现场指挥。
5.3 火场一线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5.4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5.4.1 火灾发生时间岛外1小时内、岛内30分钟内,镇(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5.4.2 岛外2小时、岛内1小时仍未扑灭的明火,区森防指主要部门领导和区分管领导应到达现场。
5.4.3 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仍未扑灭的明火,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现场。
6 森林火灾报告
6.1 市森林防火值班室监测到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在3分钟内向火情发生区防火办通报,同时向值班干部、市防火办主任、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领导报告,并保持与区防火值班室和火场的通讯联系,实时了解火场动态,向市森防指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6.2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区防火办应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区防火办应立即报告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接到报告后,应向省防火办报告。
6.3 当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市、区防火办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省防火办,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政府应于24小时内正式行文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6.4 当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之一时,市防火办应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00亩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省协调扑救的。
7 应急处置
7.1 预案的启动。当火情较大,出现本预案4.3.1-4.3.4之一的森林火灾,市防火办主任应当立即向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提请启动本预案。
7.2 扑救力量的组织。扑救力量的组织应专群结合、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按梯次进入火场开展扑救。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居、农场、林场)扑救队和护林员,镇(街)应急分队,区森林消防专业队。
第二梯队为市防火办调动其它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邻近镇(街)应急分队,公安消防大队,市森防指调动的武警厦门市支队森林灭火突击队。
第三梯队为市、区森防指请求驻厦解放军、武警漳州森林大队支援扑救。调动驻厦部队由市、区政府商请,调动武警漳州森林大队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申请。商请时要向驻厦部队和武警漳州森林大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组织实施。
调动扑火队伍时,要向对方通报火场位置、行走路线、联系人及电话。扑火队伍到达现场后,带队人员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任务,统一指挥。
7.3 责任单位扑救职责
7.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及时启动预案;指挥长或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必要时指挥长可率有关人员赴火场指挥;设立市级扑火现场指挥部,科学调度和组织指挥;调集武警厦门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力量或请求驻厦部队、武警漳州森林大队支援火灾扑救;当发生市际森林火灾时,视情与他市建立现场联合指挥。
7.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准确掌握火场发展态势,及时向市森防指领导报告火场情况。调集各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调剂扑火物资补给,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当发生市际火灾时,与他市保持信息互通,协同联合处置。
7.3.3 市政府办公厅:了解灾情与扑火动态,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7.3.4 市气象局: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火灾现场气象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气象资料。
7.3.5 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市支队、武警漳州森林大队和其他驻厦部队:各参战部队进入火灾现场后即到现场指挥部受领任务,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带队首长参与现场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本部队扑救行动。
7.3.6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启动单位内部预案,相关领导参与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指令市森林公安局勘查起火现场。
7.3.7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思明区、湖里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启动单位内部预案,有效组织岛内森林火灾扑救。
7.3.8 市交通委:及时为运输扑救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协调公路、大桥、隧道收费站,给予参战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
7.3.9 市公安局:组织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火场周围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对通往火场的道路进行交通疏导;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可能危及的重点设施、居民点进行监控和保护。
7.3.10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当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指令景区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游客进入,并安全疏散景区内游客。
7.3.11 移动通信厦门分公司:保证火场指挥移动通讯畅通,必要时使用应急通讯工具。
7.3.12 厦门电业局:协调供电部门保护途经火场高压输电线路安全,必要时采取停电措施。
7.3.13 市卫生局:协调当地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应急准备。
7.3.14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客观准确报导火灾情况。
7.3.15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因灾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救助工作。
7.3.16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7.3.16.1 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各镇(街、场)、村的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扑救,区有关领导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有序组织火灾扑救;联系市森防指组织增援力量。
7.3.16.2 引导增援队伍。在进入火场的路口树立引导牌,设立调整哨,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镇(街、场)、村要组织一定数量熟悉火场地形的干部群众引导扑灭队伍进入指定位置;火灾扑灭后,引导扑救队伍安全撤离火场。
7.3.16.3 做好后勤保障。根据火场人员投入,调集本区扑火机具(橡胶扫把、水枪、灭火弹、油锯、砍刀等),组织力量为扑火一线输送灭火后续用水,保障扑火需要,为扑火人员输送饮用水和食品,保证战斗力。夜间要向火场人员提供照明用具,对留守监视火场人员要送防寒衣服。必要时,各区的灭火物资机具要服从市防火办的统一调配,其损耗由火灾发生区负责补充。
7.3.16.4 保护重要设施和边界安全。当森林火灾危及居民点或重要设施时,应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保护设施安全。当火灾发生在市际时,应组织力量对边界的隔离带进行清理,防止火灾越界。
8 应急结束和善后
8.1 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区防火办负责指导、组织力量彻底扑灭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米宽以上的隔离带。
8.2 人员撤收。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火场。
8.3 火场留守。现场指挥部要指定火场负责留守的镇(街、场)领导1名,组织足够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严防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防火办报备。
8.4 火案查处。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发生地的区、镇、村积极配合,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岛内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
8.5 火灾评估。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8.6 信息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应由市森防指领导审查后,授权专门的新闻单位发布。
8.7 灾民的疏散、安置,救灾伤亡人员的抚恤等,由相关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9 责任追究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04〕9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厦门市纪委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通知〉的通知》(厦委办发〔2008〕46号)有关规定,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件中,森林防火相关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9.1 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者。
9.2 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者。
9.3 发生森林火灾不报、迟报或瞒报虚报者。
9.4 发生森林火灾,岛外1小时内、岛内30分钟内,镇(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9.5 明火延烧岛外2小时、岛内1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区森防指主要部门领导和区分管领导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者。
9.6 明火延烧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区主要领导未能赶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9.7 岛内明火延烧3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火灾,本岛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者。
9.8 明火延烧岛外6小时、岛内4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者。
10 本预案的解释、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1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