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下发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厦门港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2/14 | 颁布日期: | 2007/02/14 | 
            
          
         
        
          
            
              
                | 颁布机构: | 厦门港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试行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2/14 | 
              
              	| 颁布日期: | 2007/02/14 |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港〔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07年2月11日市委常委会精神,确保重大件货物装卸、运输安全,我局特制定《关于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2007年2月11日市委常委会精神,确保重大件货物装卸、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码头在装卸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吊机、工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的规定。
  第二条 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在堆场堆存时,应堆放整齐、稳固,并控制在一定的安全高度。禁止无关人员在重大件货物货堆周围活动或逗留。
  第三条 所有进入港区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根据货物重量配载,不得超负荷运载。
  第四条 所有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自带铁链、钢丝、卸扣等工索具,捆绑、加固好货物后方可离开港区。
  第五条 闸口要确实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各码头必须建立重大件货物出港区的登记台帐制度,填写重大件货物出港区检查确认单(见附件)。对没有用工索具捆绑、加固好货物的车辆不得放行。
  第六条 进入港区运输重大件货物的驾驶员要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不能超速行驶,不得急转弯。在经过市区、大桥和隧道等重要路段时要减速慢行。
  第七条 一旦发现货物无加固、驾驶员无持证上岗,将提请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第八条 所有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出港区后必须服从运政、交警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港八大港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