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7/13 |
颁布日期: |
2007/07/13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7/13 |
颁布日期: |
2007/07/13 |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厦卫法监〔2007〕261号)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闽卫〔2006〕函288号)要求,我市思明区疾控中心、湖里区疾控中心、集美区疾控中心、同安区疾控中心、翔安区疾控中心,积极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最近经省卫生厅批准上述五个区的疾控中心均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从而缓解了我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严重不足的局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更好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现就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按照体检程序依法积极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
二、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要对各区疾控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市卫生局每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疾控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三、各区疾控中心和合作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不得乱收费、多收费。
附件:1、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2、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略)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厦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1.体检任务来源:
1.1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的工种,未按规定到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因此,通知该企业到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疾控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2 受检单位主动到辖区疾控中心指定的医院办理职业健康检查。
2.体检的受理:
2.1 受检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和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复印件,到辖区疾控中心,辖区疾控中心应出具确定体检项目,并通知指定的体检医院。
2.2 受检单位凭疾控中心的通知到指定的医院领取《职业健康检查表》,同时办理委托《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等手续。
3.确定体检单位、实施体检工作:
在医院体检:承接体检业务的医院应根据疾控中心确定的体检项目,与委托方商定具体的体检时间,并确定体检的收费项目和费用,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体检医院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要求每位参加的检查医师要认真负责仔细检查后书写并签全名,最后由医院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加盖医院体检公章。体检结论只供疾控中心参考,不做是否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描述,可疑职业病的人员,区疾控中心,应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全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在市疾控中心。体检医院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体检,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体检资料整理完毕后送疾控中心审核, 最后由疾控中心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书”。
4.体检收费:
各体检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闽价[1999公字107号,闽卫财[1999]154号]
5.体检结果反馈:
疾控中心应将体检医院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进行综合分析,在体检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可能的,由疾控中心告知用人单位和体检者本人并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应建议其调离或调整工种。疾控中心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尽快通知委托体检单位领取,一份送交所辖区卫生监督所,一份作为职业卫生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