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1/04/12 颁布日期: 2011/04/12
颁布机构: 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1/04/12
颁布日期: 2011/04/1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知 (榕政综〔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规范经营利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蛇类等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制观念,并提高对食用野生动物危害性的认识,使“保护珍贵树木、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二、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引导经营单位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营、加工品种,完善木材进出仓管理台帐、票据等登记制度,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要加强对餐饮企业管理,禁止违法收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企业店名和牌匾要禁止出现“野味”等字样。   四、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医院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含有穿山甲鳞片、蛇类等野生动物成份的中药材、中成药的,应当依法办理《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所有含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鳞片和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应依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   五、要加强对物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督促物流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运输红豆杉、穿山甲、蛇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物流环节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实施违法犯罪的通道。   六、各级林业、工商、卫生、药监、公安、贸发、铁路、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职能范围内,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从快、从重处理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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