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9/15 颁布日期: 2006/09/15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9/15
颁布日期: 2006/09/1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6〕551号)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过渡期间的民爆行业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委爆字[2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事项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向我委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许可内容以现有生产企业凭照和已批准的企业调整生产品种能力的文件为依据;已完成验收但尚未换发凭照的生产线以我委批准文件为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二、销售许可事项   各民爆销售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向我委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原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企业已按我委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5]351号)要求申领的《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由我委收回。2007年4月1日后,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   三、销售备案事项及合同管理事项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等资料以电子邮件(电子邮箱地址:fjmb@fjetc.gov.cn)方式向我委备案,备案报表(表式见附件2)采用Excel电子文档格式并以电子邮件的附件传送,文件名采用14位命名规则:即日期(年月日8位)+生产(销售)许可证编号(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暂用《福建省民爆行业通信录》的企业编号后6位)。   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买卖爆炸物品须签订合同。在2007年3月31日前,尚未获得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跨省买卖,须按我委《关于加强跨省订购民爆器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5]472号)要求填报《“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买方资质审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我委审查后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买方资质审查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省内企业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可直接报我委申请审查。   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可直接从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局)网站(www.costind.gov.cn)下载;本文及附件可从我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下载。   附件:1、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2、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表(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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