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6 颁布日期: 2009/03/06
颁布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6
颁布日期: 2009/03/06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建法[2009]11号) 各设区的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学习、宣传。《意见》是我省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两个先行区”建设出发,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组织集中学习,熟悉掌握《意见》中有关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要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宣传,为《意见》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一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部门发布的、与《城乡规划法》和《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尽快进行清理,予以修改或废止;二要完善配套措施。《意见》对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安置、规划条件核实等作了原则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细化,完善相应措施;三要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意见》的规定,规范规划编制、规划许可、监督检查行为,并按照《意见》对违法建设查处所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相应执法职责,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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