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3/11 颁布日期: 2008/03/11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3/11
颁布日期: 2008/03/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8〕150号) 发布处室: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3-12 17:15:53   各市、县(区)经贸委、公安局(分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安全顺利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我省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生产,对生产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凡不能用于其他民爆物品生产的,应及时转让或销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于2008年4月1日起停止上述产品的出库;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在2008年7月1起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二、各地公安机关自2008年3月21日起不再办理销售企业对上述产品的购买审批,自2008年3月26日起不再办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对上述产品的购买审批。在规定期限后,各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要对上述剩余产品进行封存,并由各地经贸、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三、各地经贸、公安部门要对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库存情况实行严格监管,督促有关生产企业、爆破作业单位做好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替代产品的爆破作业技术服务工作,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四、各地经贸、公安部门要对逾期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非法生产、销售的行为由省经贸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非法购买、运输、使用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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