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煤矿改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矿改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71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煤矿开采的水平延伸、采区接替以及对煤矿薄弱环节进行改造等需要,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批准了一批煤矿改建项目。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煤矿改建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改建工程竣工验收的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煤矿改建项目包括薄弱环节、水平延伸、采区接替等3类技术改造。按照“谁立项、谁审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炭改建项目的日常监管,认真负责,严把项目立项、设计审查、运转验收关。
(一)矿井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并将验收结论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和我委。
(二)矿井水平延伸、单个采区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不含生产能力提升)的接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并将验收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
二、有关改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管理规定,仍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等规定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