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9/30 |
颁布日期: |
2000/09/30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9/30 |
颁布日期: |
2000/09/30 |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0〕综090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2000]文26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减员增效、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实现再就业当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脱困、保障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国有企业必须根据文件精神,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务必于11月底前清理完毕,切实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环节的工作,以劳动合同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投资公司要加强督促检查,具体抓好所属企业的落实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12月中旬前报市劳动局。
二、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不再采取签协议进“中心”办法,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应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障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有关经济补偿问题。除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企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另再加发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再加发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