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04 颁布日期: 2008/01/04
颁布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04
颁布日期: 2008/01/0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建城[2008]1号) 各市县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建设部建立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并已启用。同时建设部文件还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 )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明确市、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附表要求填报,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我厅城建处。   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今后将作为核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责任人学习、了解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落实报告、核查和评估各项制度、措施,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营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加强核查;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步伐,建立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初始用户代码和密码见附件三。各地收到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省厅将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检查和评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略)   2、《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 ) (略)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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