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2 颁布日期: 2010/01/22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2
颁布日期: 2010/01/22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5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加强报废汽车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请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及《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闽经贸贸管[2002]695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一并严格执行。   一、加强对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对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变更报废汽车收购站或拆解场场地范围和地址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督促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汽车,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报告省经贸委,同时抄告同级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自身回收服务体系,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升级改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施设备,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各地经贸部门要对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登记、拆解报废汽车的各管理环节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改正。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检查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申汽车注销要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需要监督解体的,要及时派员前往监督解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来为车主代办注销手续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确保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在用汽车的环保年检工作,督促各环保年检委托单位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年检;不得核发有效期限超过报废期限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经营的汽车要做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要立即纠正。   各相关部门都要督促汽车车主依法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交售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用于抵债。各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汽车凡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造册归档,依照《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及时交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所得款项上交财政。   三、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工商部门要在今年9月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抓好日常监管,严防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拼装汽车的行为死灰复燃。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巡查,严肃查处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   各地经贸、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请各地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报省相关部门,30日前省有关部门将开会研究下一步工作任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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