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福建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7〕2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各地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6]58号)精神,制定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征收管理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6]58号)精神,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加强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设区市征收管理积极性,加大基金征缴力度, 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二、奖励对象。超额完成省政府核定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数的设区市。
三、奖励原则。
(一)收入增长机制。充分考虑影响地区基金收入的各种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保证设区市收入计划数的年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数的完成。
(二)奖励额度控制。为便于预算管理,保持奖励经费的相对稳定性,奖励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如按奖励办法计算的经费超出控制额度,采用相应系数进行调节,系数﹦年初预算安排的奖励额度/按奖励办法计算的奖励额度。
(三)多因素考核。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主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养老保险费清收、养老保险扩面、养老金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奖励办法。奖励经费根据设区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超收总额及结构和其它相关因素综合核定,实行一年一定。
五、奖励经费的来源。奖励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年终结算后,于次年将奖励经费下达给设区市。
六、奖励经费列支科目。奖励资金列入“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99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七、奖励经费管理。各设区市应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八、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