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福建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30 颁布日期: 2007/06/30
颁布机构: 福建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30
颁布日期: 2007/06/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07]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圆满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坚持开发建设与节约保护并重、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现象仍然存在。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与环境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和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务必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约束性指标。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明确总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比2005年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如下: ┌────┬─────┬──────┬─────┬─────┬─────┬─────┐ │ 设区市 │ GDP能耗 │ 单位GDP  │  SO2  │  SO2  │  COD  │  COD  │ │    │ 下降率 │能耗(吨标准 │ 削减率 │ 排放总量 │  削减  │ 排放总量 │ │    │ (%)  │ 煤/万元) │ (%)  │ (万吨) │ 率(%) │ (万吨) │ ├────┼─────┼──────┼─────┼─────┼─────┼─────┤ │ 三明市 │  19  │  1.77  │  16  │  6.91  │  1.7  │  4.62  │ ├────┼─────┼──────┼─────┼─────┼─────┼─────┤ │ 龙岩市 │  18  │  1.22  │  12.5  │  5.39  │  2.3  │  2.77  │ ├────┼─────┼──────┼─────┼─────┼─────┼─────┤ │ 南平市 │  18  │  1.18  │  11.2  │  3.18  │  3.8  │  4.37  │ ├────┼─────┼──────┼─────┼─────┼─────┼─────┤ │ 泉州市 │  15  │  0.76  │  20  │  4.68  │  5.4  │  7.96  │ ├────┼─────┼──────┼─────┼─────┼─────┼─────┤ │ 莆田市 │  15  │  0.65  │  0   │  3.27  │  2.3  │  1.87  │ ├────┼─────┼──────┼─────┼─────┼─────┼─────┤ │ 福州市 │  13  │  0.64  │  20  │  8.29  │  5.1  │  5.05  │ ├────┼─────┼──────┼─────┼─────┼─────┼─────┤ │ 漳州市 │  12  │  0.64  │  增加  │  4.59  │  2   │  2.69  │ ├────┼─────┼──────┼─────┼─────┼─────┼─────┤ │ 厦门市 │  12  │  0.57  │  27  │  4.93  │  11.1  │  4.94  │ ├────┼─────┼──────┼─────┼─────┼─────┼─────┤ │ 宁德市 │  3   │  0.53  │  增加  │  1.16  │  4.1  │  3.23  │ ├────┼─────┼──────┼─────┼─────┼─────┼─────┤ │ 全省 │  16  │  0.79  │  8   │  42.4  │  4.8  │  37.5  │ └────┴─────┴──────┴─────┴─────┴─────┴─────┘   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电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关停列入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的11家发电企业的11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十一五”期间,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全面取缔关闭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小冶炼、小造纸、小化工、皮革制造等废气、废水污染严重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推进LNG燃气电厂及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节能减排试点经验,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和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以报废机动车、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重点,建立回收利用网络,有效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再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十一五”末,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   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通过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财政投入,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重大项目,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引导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500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   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制定和出台我省清洁生产条例。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财政和金融对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清洁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在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现有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编制清洁生产规划,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形成一批以集中供水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等为特征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切实推进我省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促进产业集聚,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尤其是在石化、临港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既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又可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扩建6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在线监控和日常监管,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继续抓好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龙江、晋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萩芦溪、霍童溪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继续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特别是龙岩、南平、三明市要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加大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督促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嵩屿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湄洲湾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运行,华能福州电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机组、2009年底前完成1#、2#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华电邵武电厂脱硫设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对已建脱硫设施电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多渠道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创新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服务方式,满足节能减排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我省列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引导资金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黄小晶省长为组长、李川和苏增添副省长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节能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牵头,减排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订和实施政府机构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全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45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逐步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重点企业减排项目按期开工建成,正常运行。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十一五”期间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制订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保温隔热材料、高效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等节能材料和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研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试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强化汽车节油,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及落后船型;加强对新建船舶能耗水平和指标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减排法规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队伍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明确节能责任主体,采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制(修)订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实施用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准入制度。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节能法》的规定,定期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按期、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通过开展能耗统计和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等途径,构建政府机构能耗网络系统,建立政府机构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监督、监测能耗统计体系,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节能长效工作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大力开展政府机构节能宣传,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摸索一套符合我省政府机构特点的节能经验,带动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有选择地对既有办公楼建筑进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在对既有建筑和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能效相对较低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高能耗用电设备、食堂燃气灶具和供水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全社会节能树立榜样。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推动公务用车节能。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优选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建立公务车辆信息化综合管理网络系统,利用“数字福建”网络平台,对车辆活动实行GPS定位在线监控和查询调度,实施网络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八、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宣传列为宣传重点,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倡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模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各类学校教育的教材,把节能和环境保护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若干节能环保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要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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