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6 颁布日期: 2011/01/26
颁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6
颁布日期: 2011/01/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交运〔201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了《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以及《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和全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道路货运业结构调整,推动甩挂运输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甩挂运输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符合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顺应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前进方向,是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道路货运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甩挂运输作为先进的运输组织模式,代表了先进运输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甩挂运输能大幅度提高车辆有效载重量,减少驾驶员和牵引车在运输过程中的装卸等待时间,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驾驶员的劳动生产率和货物的运送速度,有效提高道路运输的发展水平、组织化水平和竞争力。   (二)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是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甩挂运输,提高交通运输的集约化水平,能有效提高车辆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大幅度降低全行业的单位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有效促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三)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是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道路运输作为物流发展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甩挂运输能有效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加快车货周转、节约牵引车购置与仓储费用,为多式联运提供重要支撑基础,促进传统道路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二、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以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变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为宗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力争“十二五”期甩挂运输生产力显著提高,甩挂运输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例明显增加,带动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为发展现代物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策扶持、稳步推进”原则,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促进我省甩挂运输工作实现“三个提升,三个转变”:   --提升企业的经营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传统物流业逐步向现代物流业转变;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节能减排、设施和装备水平,实现企业发展由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   --提升企业运输组织与运营水平,通过加大对传统货运站场升级改造的力度,建设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甩挂运输站场和信息化系统,实现企业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发展目标。把促进甩挂运输业发展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提高各项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连续性,为甩挂运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力争到“十二五”末,我省集装箱牵引车数量达到1.3万辆,牵引车与挂车的比例达到1:2,全省大、中型运输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和发展甩挂运输,重点培育若干家在全国和区域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骨干甩挂运输企业,发展60家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的甩挂运输企业,建成40个具备甩挂运输功能的公用场站,实现甩挂运输货物周转量在干线陆路运输中比例达到10%以上。形成本省内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间合作甩挂、省内运输企业与省外运输企业的甩挂、港区之间甩挂、企业内部点对点的甩挂,运输企业与制造、生产或加工企业区域内或跨区域的港口、码头、货场间多点循环式等多种甩挂运输模式。   三、切实抓好促进甩挂运输发展试点工作   (一)试点项目(单位)条件及试点范围   在各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现阶段甩挂运输发展实际,选定5家企业作为省级试点单位(不含申报国家试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应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一定的站场设施和信息化基础条件,通过试点能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企业注册地和甩挂运输线路限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上。   除全国试点项目(单位)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外,各设区市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择优选择1-3家企业作为市级试点单位。   (二)试点时间安排   1、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1月)。主要是确定试点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全国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省级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0月)。全国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分别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站场改造工可报告,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试点设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及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成效及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促进我省甩挂运输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将我省评估总结报送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工作要求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要求,严密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及有关表格请到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子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试点工作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表格。此项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交通、发改、公安、国土、海关、保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甩挂运输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甩挂运输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内进行充分调研,重点摸清目前本地区适宜开展甩挂运输道路货运企业和场站的数量,及其相关线路的流量、流向,货物品类和运输现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开展甩挂运输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发展甩挂运输工作的发展计划以及相关意见或方案。   (二)各级交通等部门要建立甩挂运输工作联系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到运输企业调研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开展甩挂运输中遇到的问题,以多种形式渠道,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邀请相关专家为甩挂项目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提供解决策略,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落实省政府的规定,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收费,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四)各级交通、发改等部门要将甩挂运输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规划布点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装备先进的货运站场,对地区甩挂运输发展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货运场站的建设和改造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要重点扶持甩挂作业功能场站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挂车更新购置,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购置以及甩挂运输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五)各级发改部门对企业申请新建或扩(改)建甩挂运输场站立项或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和枢纽规划的基础上,应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专项资金支持。   (六)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在牵引车牵引总质量与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前提下,推动跨地区、跨企业间的牵引车、挂车互相甩挂的组合运营模式。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应随牵引车流转。   (七)国土部门应对开展甩挂运输的企业在新建或扩(改)建货运场站予以用地支持和保障,并按照《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八)福州、厦门海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甩挂运输车辆(集装箱拖头车)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甩挂车辆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后,牵引车与挂车可以分离,提高牵引车周转效率。   (九)保监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认真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工作,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并积极探索科学设定甩挂运输车辆征收对象,促进我省甩挂运输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甩挂运输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前瞻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甩挂运输试点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推行甩挂运输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显著成效。为保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里建立推进我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发改部门为牵头单位,公安、国土、海关、保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推进甩挂运输试点的各项工作。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推行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落实配套政策。   (二)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模式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甩挂运输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积极探索运输组织与运营管理的新模式。要加大投入,提高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技术水平,完善站场设施功能,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要针对甩挂运输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运营模式,不断完善组织措施。要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运行分析报告。   (三)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期间,可能会因利益再分配而引发道路货运市场秩序的波动,各级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对甩挂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保障甩挂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全力打击货运市场中的“黑车”、“黑户”及各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为开展甩挂运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稳定。   (四)严格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甩挂运输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成后站场功能符合技术要求,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凡享受政府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的货运站场及物流设施,应积极向社会提供甩挂作业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甩挂运输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甩挂运输工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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