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福建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日期: |
2008/03/12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事件,对政府有效应对和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将取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我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闽政办[2008]19号)要求,特制定《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处室、各单位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不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一、信息报告内容
(一)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二)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敏感信息;
(四)省委、省政府的约稿,以及其他须报告省委、省政府的紧急重大事件。
二、信息报告时限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处室和单位(包括厅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报厅办公室。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报厅办公室的,应先行简要报告。
(二)厅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与相关处室和单位(包括厅总值班室)核对情况,并报厅领导签发后在40分钟内报省委、省政府(从厅内流转到报省委、省政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非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室和单位直接将信息报厅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报厅领导签发后,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报送时间与上相同。
三、信息报告渠道
(一)突发公共事件厅内报送渠道实行双轨制,即各处室、各单位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通过电话通知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厅内网处室数据交换平台,提交到办公室名下的“突发公共事件”文件夹中。办公室整理形成规范信息,报厅领导签发后,通过省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办公业务平台中的值班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省委报告。
(二)非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处室、各单位应书面报送和电话方式通知厅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报厅领导签发后,以传真和电话报告方式报省委、省政府。各处室、各单位应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文件夹中。
四、报告注意事项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及时,务必在时限内报送,各处室、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必须注明报送具体时间。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准确,各处室、各单位要核实情况,并报处室领导审核。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跟踪,要关注事件发生的后续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动向,了解事件结果。
(四)重视经验总结,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报告,报厅办公室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