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1995/08/22 颁布日期: 1995/08/22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1995/08/22
颁布日期: 1995/08/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弃物系指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下同)和患者产生的下列废弃物:   (一)人体的各种病变组织;   (二)一次性医疗用品、敷料及废弃的各种护理用具;   (三)患者在住院医疗期间产生的食物残渣、果皮、废纸等废弃物;   (四)传染病区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等。   第四条 医疗单位对医疗废弃物要实行专人管理,袋装收集,封闭容器存放,定期消毒。存放废弃物的容器上应标有“医疗废弃物”字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医疗废弃物裸露;   (二)从医疗废弃物中捡拾废品;   (三)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废弃物中;   (四)将医疗废弃物埋入地下或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中;   (五)任意处置医疗废弃物。   第六条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废弃物的数量情况,建立医疗废弃物焚烧场,配备专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专车收运,集中焚烧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单位经环卫、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自行焚烧处理医疗废弃物,但必须使用经环保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的专用焚烧设施,不准利用采暖、生产、生活等炉灶,以简易方式焚烧。处理后所产生的残渣,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八条 无条件自行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医疗单位,须将医疗废弃物自行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场,由医疗废弃物处置场代为处理。凡委托代运、代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应就医疗废弃物的数量、成分、清运时间、收费标准等事项与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市场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存放、排放和处理,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无害化处理检测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焚烧设施和大气污染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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