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10修订)

颁布机构: 天津市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2 颁布日期: 2010/04/02
颁布机构: 天津市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2
颁布日期: 2010/04/02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海发环字〔2010〕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完成了对《天津市赤潮灾害预报预警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1.3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技术支撑机构   2.3 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监视监测网   3.2预报预警   4应急响应   4.1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标准   4.1.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标准   4.1.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标准   4.1.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标准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4 Ⅳ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3.2技术支撑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调整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灾后评估   5赤潮信息管理与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术语   8.2预案管理   附件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2.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我市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海洋赤潮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海环字[2009]443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结合我市赤潮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绿潮等部分大型藻类的大规模灾害性爆发事件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工作。   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赤潮应急管理机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工作。   2.1组织机构   2.1.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海洋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海洋局、滨海新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农委(水产局)、市卫生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启动和终止《预案》中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监督指导《预案》中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对《预案》进行审定。   2.1.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开展常规赤潮监测和应急监测、赤潮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发布赤潮灾害预报、警报,负责组织开展赤潮应急处置行动的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负责组织开展赤潮的灾后评估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及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滨海新区政府: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滨海新区有关单位的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损失评估和上报;   市经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对制盐企业的生产活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水产品供求状况,必要时组织实施水产品市场调控管理;   市工商局:有毒赤潮灾害期间,依据农业行政部门检测结果,负责对上市销售的有毒水产品进行处理处罚;   市水务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 负责协调管理入海河道污水排放事宜;   海河下游管理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按照赤潮灾害防御工作要求,负责所辖海河闸、独流减河防潮闸启闭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陆源污染源监控工作;   市气象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气象保障服务。   市农委(水产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对水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组织开展渔业生产遭受灾害的应对工作,开展灾后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评估;   市卫生局: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开展对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的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统计上报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出现死亡人数;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市旅游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滨海旅游活动的控制管理工作及统计上报旅游损失。   2.1.3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在市海洋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赤潮灾害监测、预报以及应急相关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海洋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海洋局主管处处长   职责:   (1)负责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预案》;   (2)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赤潮应急信息,以及向社会和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3)负责组织管理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   (4)负责组织编写赤潮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5)负责组织编写年度工作报告。   2.2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技术支撑机构   技术支撑单位: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职责:   (1)负责实施赤潮常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赤潮趋势性分析预测,编写赤潮监视监测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   (2)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开展应急动态监视监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评估速报。   2.3 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具体负责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的技术指导、赤潮发生发展的趋势性评估、赤潮防灾减灾以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   3 监测与预警   3.1建立监视监测网: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海洋局牵头,组织其他单位及环保志愿者,逐步建立国家与地方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报预警网络体系。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奖励机制及对环保志愿者的培训制度。涉海企、事业单位、环保志愿者发现赤潮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预报预警   市海洋局以赤潮常规监视监测为基础,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在赤潮高发期,对所获得的监视、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赤潮灾害预报、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海洋局对辖区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综合风险分析和评估,定期发布专项赤潮预报和警报信息。   4 应急响应   4.1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影响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分别对应相应的应急响应标准。   4.1.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0平方公里(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及邻近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4.1.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管辖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1.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的之一的,我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1.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我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2应急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赤潮信息的现场确认、评估。一旦确认赤潮的位置、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国家海洋局报告,并依据领导小组决定或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期间,市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发生海域的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和市政府,同时以传真方式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涉海企事业单位,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害其他海域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提请国家海洋局予以相应的支持和协调。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4.2.3 Ⅲ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   4.2.4 Ⅳ级应急响应   赤潮灾害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通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4.3 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关减灾防灾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   4.3.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1)市海洋局:组织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赤潮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发布赤潮灾害预报、警报。   (2)滨海新区政府: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赤潮发生区域以及危害程度等,及时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社会力量,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消除赤潮。   (3)市经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及时关闭制盐企业可能受海水污染的取水口,对制盐企业的生产活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市商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及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水产品供求状况,必要时组织实施水产品市场调控管理。   (5)市工商局:依据农业行政部门检测结果,对流入市场的有毒水产品,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柜,禁止其继续销售。   (6)市农委(水产局):组织开展渔业生产遭受灾害的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关闭海水养殖的取水口。有毒赤潮发生期间,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报   (7)市卫生局:及时对公众进行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对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不适的患者及时开展医疗救治。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出境食用海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市旅游局:对可能接触赤潮海水的旅游活动加强引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关闭海水浴场。   4.3.2技术支撑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技术支撑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应急响应信息。   (1)监视监测内容   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范围);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各类毒素含量(具体毒素种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分析预测内容   赤潮灾害发生海域水文气象状况,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赤潮灾害对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海域造成的影响;赤潮灾害对海水浴场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赤潮灾害对养殖区环境和海产品质量的影响;提出防范赤潮灾害的技术措施。   (3)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应急响应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急监测结果、评估报告和预测信息。   4.4 应急响应调整   领导小组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调整我市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向国家海洋局和市政府报告。   4.5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监视监测结果,当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领导小组可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通告终止我市的应急响应程序,并向国家海洋局和市政府报告。   4.6 灾后评估   赤潮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在30天内将灾害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5 赤潮信息管理与发布   赤潮灾害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上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辖海域赤潮信息获取、汇集、分析、评价的归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赤潮监视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及赤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为赤潮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地发布赤潮灾害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赤潮灾害信息。   赤潮灾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政府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6.2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应建立赤潮灾害应对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6.3物资保障   滨海新区政府负责组织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开展赤潮灾害消除有关物资的保障渠道建设,保证赤潮减灾防灾所需物资的供给。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在市应急办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预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每年4月至5月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评估演练结果,向领导小组提交演练总结报告,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7.2责任与奖惩   建立赤潮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赤潮灾害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术语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等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其它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绿潮:绿潮是大型海洋绿藻大量增殖的现象;或浒苔等海洋大型藻形成的藻华称为绿潮。   社会敏感海域: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海域,如滨海旅游区、重大社会活动海域等。   经济敏感海域: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海洋保护区等。   8.2预案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报国家海洋局和市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海洋赤潮预测监测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联络员 传真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市海洋局 蔡明玉 66297704 张敬国 25288301 66297704 滨海新区政府 赵顺利 65309166 朱振明 15822226565 65309203 市经信委 刘光泽 23316072 许振亭 23325780 23316773 市商务委 高纪熙 58665889 宋树盛 58665838 58665555 市工商局 李荣强 24460838 崔洪涛 84493622 24456321 市水务局 陈振飞 23333869 赵天佑 23333733 23333719 市环保局 赵恩海 23051756 于安伟 23051529 23050770 市气象局 运顺利 23370549 余文韬 23371608 23333546 市农委(水产局) 李文抗 23265098 陈亮 23257458 23265456 市卫生局 张桂祥 23337703 陈喜芸 13389989822 23337611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斌 66298457 王润生 25326454 66298955 市旅游局 金铁林 28138297 宁晓华 28138201 28208297 塘沽管委会 王杰 13820302699 韩学群 66896171 25897477 汉沽管委会 张金宽 13821106100 刘大立 13342059233 25661234 大港管委会 张殿武 13920192088 张殿武 13920192088 25990315   2.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连增   联系电话:66297702   联系人:王洁          联系电话:66297719   传  真:66297704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