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01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01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89号)
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品种的管理和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实行“三定”规定,即“定渠道、定品种、定规格”,并实行城乡统一化。
一、在供应渠道上,实行定向供应制度,由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提出定向供应我市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确定。
二、在品种控制上,禁止销售彩明珠、双响、擦炮、摔炮和等含“雷”效果等不定向、易致人身伤害和响声大的品种。
三、在规格确定上,限于B、C、D级喷花类;B、C级爆竹类;C、D级线香类;C、D级造型玩具类;C、D级旋转类;C级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38㎜(1.5英寸))。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销售、运输超范围、超品种、超规格的烟花爆竹。除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的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超范围、超品种、超规格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等A级烟花产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尚未销售完的B级组合烟花等品种,要采取退货等措施处理完毕。
管理控制我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管,不断强化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公共安全管理,是坚决遏制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实现人居环境和谐、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市禁放办要会同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管理各环节的安全、有序。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