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珠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2/10 颁布日期: 2009/12/10
颁布机构: 珠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2/10
颁布日期: 2009/12/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 %。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1)。   珠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防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后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电力、商业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公安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珠海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监管及排险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上、铁路、航空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海洋和农渔局: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工作,督促和落实抢险物资的储备;在防风、防汛、防旱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损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主城区的防洪排水工作;在防汛抢险期间负责抢险技术指导等;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危险地段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渔业防灾救灾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近海近河渔民及其他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协助统计、评估农渔业受灾情况,帮助、指导灾后农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文化和体育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储备和调拨药品、医疗器械,做好伤病员的救治、灾区防疫工作;组织卫生防病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宣传工作。   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港珠澳边防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珠海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提出预防海洋灾害的防御措施。   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共青团珠海市委:负责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培育、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珠海市红十字会、珠海市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培育、发展灾害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灾区救助工作,协助安抚灾民。   各级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       市文体旅游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卫生局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市气象局   市教育局        珠海警备区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   市民政局        珠海市武警支队   市财政局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   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   市交通运输局      共青团珠海市委   市海洋和农渔局     珠海市红十字会、珠海市慈善总会   市减灾办   图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略)   3.3 市减灾办职责。   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减灾和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搜集、汇总灾害信息,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灾区需求,研究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管理本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督促区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2 市、区财政合理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市、区两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保证应急经费。   4.2 物资准备。   4.2.1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2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市级、社会捐赠和市外援助救灾物资。   4.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4.2.4 市、区、镇(街道)民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5 市、区、镇(街道)三级民政职能部门应分别按不少于400人、100人、50人的救助人数储备救助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通讯部门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以市减灾办为依托,建立市民政、应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气象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要求,设置应急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信息传递、救灾工作安排等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区要建立一支以民政职业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民政救助职业队伍。   4.5.2 建立市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卫生、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育、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救灾捐赠工作。   4.6.2 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3 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市、区、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   4.7.3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至少1次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区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及所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8.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和农渔局的汛情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办通报,并同时通报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5.1.2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原则。   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   5.2.2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受灾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2.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2.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3.1 灾情初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3.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3.3 灾情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区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4 灾情核定。   5.2.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4.2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和农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5.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布等形式。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1.1 根据灾害类别不同,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启动预警响应;市政府没有专项应急预案的,市减灾委根据相关部门预警预报或国家、省的要求启动预警响应。   6.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预警响应,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暴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洪水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时。   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时。   需响应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出的预警时。   6.2 预警响应程序。   6.2.1 灾害发生之前,相关部门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办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情。   6.2.2 市减灾办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提出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图2)。   图2 预警响应启动流程图(略)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灾害预警职能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收集和汇总处理各类信息,及时预测和报告变化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6.3.2 及时发布灾害信息和做好防灾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应对办法和救助指引。   6.3.3 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运送工作。根据灾害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防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储备应急物资,并落实物资的补给、运送。   6.3.4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及时做好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员和受危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口吃、住、穿、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6.3.5 落实开放庇护场所。民政职能部门要执行《珠海市灾害庇护场所管理规定》做好庇护安置工作,学校、体育场所、影剧院等其他临时庇护场所,根据属地民政职能部门提出的救助安置需求,适时开放,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做好庇护和救助工作。   6.3.6  进行灾情会商。按灾害的不同类型,由市减灾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   6.3.7 落实应急救灾队伍和装备。通知救灾人员坚守岗位,配齐救灾装备,保持联络,随时待命,参与救灾。   6.3.8 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海上船只停航、渔船回港、高空作业停工、学校停课、山体滑坡地带防护、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水库、江、海堤的加固等措施。   6.3.9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检查本部门和有关单位防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区级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道)级、区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灾害救助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7.1 Ⅰ级响应。   7.1.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以上后果的:   7.1.1.1 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 10%以上。   7.1.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以上。   7.1.1.3 因灾造成全市死亡 10 人以上。   7.1.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   7.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Ⅰ级响应建议(图3)。   图3 Ⅰ级响应流程图(略)   7.1.3 响应措施。   7.1.3.1 成立工作组。   启动Ⅰ级响应时,加强市减灾委力量,补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同时,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分为6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各工作组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办报送情况,由市减灾委综合向上级部门报送。   (1)生活安置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警备区、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珠海市武警支队、共青团珠海市委为成员单位。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海洋和农渔局、市财政局、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为成员单位。   (3)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   (4)联络宣传组。市委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文体旅游局为成员单位。   (5)救灾捐赠组。市民政局牵头,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成员单位。   (6)巡视督查组。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7.1.3.2 人员值班。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各工作组、救灾应急人员24小时待命。   7.1.3.3 灾情报送及发布。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   (1)接到灾害信息后,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迅即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负责民政工作)部门每天9时前上报灾情,及时向市减灾办(市民政局)报送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4)市减灾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1.3.4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生活安置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济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负责死难者的善后工作。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3)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并做好灾情的评估、统计和上报工作。   (4)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急救队伍、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医疗点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联络宣传组做好省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抗灾救灾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市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开展救灾宣传,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6)救灾捐赠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7)巡视督查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救灾工作,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建议,由市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   7.2 Ⅱ级响应。   7.2.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以上后果的:   7.2.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5%,少于全市总人口的10%。   7.2.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3%,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2.1.3 因灾造成全市 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7.2.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700间以下。   7.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图4)。   图4 Ⅱ级响应工作流程图(略)   7.2.3 响应措施。   7.2.3.1 人员值班。   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救灾应急人员24小时待命。   7.2.3.2 灾情报送及发布。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   (1)接到灾害信息后,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迅即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4)必要时,市减灾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必要时,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或物资,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及时上报救灾工作情况。   (4)及时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7.2.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2.3.6 开展救灾捐赠。   (1)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2)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并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Ⅱ级响应终止。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以上后果的:   7.3.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3.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少于全市总人口的3%。   7.3.1.3 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7.3.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图5)。   图5 Ⅲ级响应启动流程图(略)   7.3.3 响应措施。   7.3.3.1 人员值班。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   7.3.3.2 灾情信息报送。   灾情发生后,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初步上报灾情。   (2)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7.3.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市财政局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3.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7.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Ⅲ级响应终止。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职能部门核实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制定灾后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会同财政部门核算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8.1.2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组织心理咨询专家等志愿者开展救助志愿服务。   8.1.3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灾民医疗救助工作。   8.1.4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开展冬令、春荒救济。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8.2.1 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2 建立倒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区级民政职能部门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天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天内汇总全市因灾倒塌房屋及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3 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倒塌住房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倒房重建具体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按照《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8.2.5 市海洋和农渔局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8.2.6 市减灾委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7 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房、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全市总人口:包括全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称“大于”的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区、镇(街道)减灾办(民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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