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珠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9 颁布日期: 2005/11/29
颁布机构: 珠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9
颁布日期: 2005/11/29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5〕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管道燃气运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遵循《珠海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管道燃气过程中发生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管道燃气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管道燃气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各级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章 基本概况   第五条 我市管道燃气工程于1991年开始规划建设,至1996年建设区域性气化站6个,分布在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和湾仔。敷设市政燃气管道64千米,其中香洲片19.3千米、吉大片20.5千米、拱北片24.6千米。供气介质近期为液化石油气,远期为天然气。近期供气方式由槽车将液化石油气运入各区域气化站,采用地下贮罐储存,一般最大储存量约20吨。单个气化站供气规模10000~15000户。气化站装置利用地下贮罐的液化气饱和压力将液态石油气导入气化器中,采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加热水,并通过热水循环系统将液态石油气加热而气化,气态液化石油气自气化器导出,经一级调压器将压力降至出站压力,再输入市政管网。   根据气化站工艺流程和市政管网系统设计,市政管网采用中压B一级管网系统。设计压力按远期规划气源为天然气,输配压力0.2Mpa(表压)考虑。近期输配液化气工作压力的起点压力为0.07Mpa(表压),管道的末端压力不小于0.04Mpa(表压)。   户内管道系统供气方式一般为楼栋集中调压为低压供气系统(户内管道燃气设计压力为2800pa),其流程为:   (一)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中压燃气输配管网→中压庭院管→楼栋引入管→楼栋调压箱(燃气表箱)→户内低压管→燃气用具。   (二)天然气:接收门站→天然气高压管线→天然气储配站→中压A级燃气输配管网→调压站→中压B级燃气输配管网→中压庭院管→楼栋引入管→楼栋调压箱(燃气表箱)→户内低压管→燃气用具。 第三章 主要危险因素   第六条 天然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线、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中中压调压站、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区主要危险因素:   (一)天然气输送压力高,设备及管道泄漏与爆裂损坏的可能性大。   (二)槽车卸气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误操作导致液化气泄漏,引发火灾。   (三)贮罐,工艺系统操作失误导致泄漏或火灾。   (四)贮罐过量充装。   (五)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阀门失修。   (六)禁火作业区内有火种或有其它引燃引爆要素。   (七)压力控制或调节装置故障,导致系统中压力过高。   (八)压缩机内或气相管系统中进入液相石油气。   (九)人为破坏因素。   (十)其它不安全操作行为。   第七条 市政及庭院燃气管道主要危险因素:   (一)阀门失修,有内漏、外漏现象。   (二)阀门启、闭操作失误。   (三)埋地管防腐绝缘层损伤导致管道锈蚀穿孔或管道年久失修。   (四)强电流通过输气管道。   (五)道路或其他行业的施工或开挖时误伤燃气管道。   (六)暗沟(井)中聚积液化石油气。   (七)管道中进入大量的空气,或置换不合格。   (八)道路变更、地形变迁或在燃气管道上方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使埋地管道变浅而受到伤害或受挤压造成管道变形破裂或地面频繁振动影响。   (九)管道焊缝先天性焊接缺陷,如裂纹、气孔等。   (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八条 户内燃气管道设施主要危险因素:   (一)私自更改、拆迁户内燃气设施。   (二)户内管道设施未经试验或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三)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不适用的燃气用具,如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用具使用天然气等。   (五)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火焰被吹灭或被沸溢汤水熄灭造成燃气泄气。   (六)用气完毕后未关闭开关而漏气。   (七)管道气与瓶装气交替使用。   (八)管道燃气设施未定期安全检查。   (九)其它不规范操作,导致燃气设施损坏。   (十)人为破坏因素。 第四章 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二)市建设局是管道燃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建设、运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三)市公安局协助市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扑救。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交通道路交通管制,疏通道路。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道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   (五)市卫生局负责管道燃气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六)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协同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和技术处理工作。 第五章 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 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设指挥中心、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和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⒈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城建的副市长。   成员:市经贸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辖区政府区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⒉指挥中心职能。   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事故发生状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⑷督促辖区政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并严格执行。   ⑸督促公安、消防、卫生、建设、质监等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事故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演练。   ⑹检查督促辖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申请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二)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   ⒈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   正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作训和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市建设局主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   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   正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工作的副局长,市建设局主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   ⒊燃气爆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   正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主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⒋燃气泄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前线指挥部。   正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主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   (三)救援队伍。   ⒈应急救援队伍。   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   ⒉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人民医院、拱北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分院组成卫生医疗救护队伍,进行事故现场救护,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救治。   ⒊事故现场警戒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警戒队伍,维护事故现场区域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⒋通讯联络队伍。   由市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⒌事故现场抢险队伍。   由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组织现场安全供电抢险队伍,保证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由市供水总公司组织专门队伍负责抢险救灾消防用水供给保障。   由市燃气集团公司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负责燃气管网和气源控制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救援实施办法。   ⒈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辖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上报。任何单位和部门接到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报警后,除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外,还应向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报告。电话:2222862(市委、市政府值班室),2116499、2255318、2234172、13809239398、13809235658(市安委办),2222483(市建设局)。   ⒉“110”接警后,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前线指挥应立即向市指挥中心报告。   ⒊“119”接警后,市公安消防局、消防抢险救援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指挥中心报告。   ⒋“120”接警后,市卫生局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护,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指挥中心报告。   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接警后,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⒍事故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现场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⒎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为燃气事故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灾民的安抚和救助工作。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事故报警受理范围。   (一)小区庭院与家庭管道燃气设施泄漏、火灾与爆炸。   (二)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泄漏、火灾与爆炸。   (三)天然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线、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中中压调压站、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燃气设施泄漏、火灾与爆炸。   (四)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破坏燃气设施造成的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   市燃气集团公司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该公司客户中心服务电话“96959”和抢修电话“2116338”是面向全社会受理管道燃气事故报警的热线电话。值班员接到事故报警后,应按事故分级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或报警。   (一)报告程序。   ⒈燃气泄漏但可操作阀门进行控制为一般事故,应立即报告市燃气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员。   ⒉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前线指挥部正、副指挥或指挥中心。   ⒊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   (二)处理办法。   ⒈当用户或报告人怀疑管道燃气设施有泄漏,或确认泄漏点而发生细小的燃气泄漏,在关闭分段阀、楼栋立管总控制阀或入户总阀,并且可以切断气源的情况下,当值人员应立即报告市燃气集团公司当值安全监督员或抢修组长,通知抢修、维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排除事故隐患。   ⒉确认燃气严重泄漏并随时有起火或爆炸可能,但可以关闭分段阀、楼栋立管总控制阀或入户总阀,确认气源可切断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告市燃气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员,指挥抢险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堵漏,驱散可燃气体,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⒊燃气泄漏发生火灾或爆炸,当值人员立即向市燃气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员和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前线指挥部正副指挥报告,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通报火情,抢险人员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以最快的速度切断火源点最近一道阀门。如果火势得不到有效控制,火源上游阀门又一时无法切断时,应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支援。   ⒋当发生大量泄漏、重特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及周边群众生命安全时,当值人员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灾。如属于市政管道大量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当值人员应立即拨打“110”电话请求公安交警管制交通。发生人员伤亡的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救护。   ⒌人为破坏导致市政燃气设施受损,发生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和市行政执法局。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略)   第十四条 重要注意事项。   (一)接到报警后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地点、来电单位及来电者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   (二)偏僻地段应明确告诉来电者派专人到交通路口接应抢险人员。   (三)确认火灾要报 “119”火警,确认危及群众安全应立即通知“110”和“120”做好急救准备。   (四)确认是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发生事故,需通知“110”由公安交警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或疏导交通。   (五)遇到重大火灾或爆炸,要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是作为管道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燃气相关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理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要求有关人员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制订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