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做好应对阿尔及利亚进口新政策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10 颁布日期: 2009/04/10
颁布机构: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10
颁布日期: 2009/04/10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应对阿尔及利亚进口新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   据反映自3月1日起中国出口阿尔及利亚产品在进口通关时,阿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等文件。因阿方出台新措施之前未通知中方,且要求出具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书涉及了包括法检目录内外的所有产品,造成了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发货前未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出具检验证书,不少出口货物在阿港口无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今,我局共受理珠海地区报检出口阿尔及利亚的产品(主要是空调、电视机等工业产品)共93批,货值3700多万美元。   为维护我国相关出口企业的利益,国家质检总局正在与阿方紧急磋商,要求其为未经检验已经发运的货物提供过渡期,避免大规模的退运和销毁,争取通过双边检验合作妥善解决出口企业面临的困难。在磋商达成一致之前,为避免出口企业遭受更大损失,我局提醒各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在发货前,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等文件,避免出口货物因无证而被退运和销毁的情况发生;对非法检商品,企业可自愿申请出口检验,我局将参照法检商品的规定检验并出具证书。   2.准备出口阿尔及利亚的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提早做好准备;同时,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务必注明检验条款和标准,尤其是法检目录外产品。   3.按要求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等文件。   4.对4月15日前已到达珠海的货物,企业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为这些货物提供检验便利。   5.要高度关注阿方进口监管新措施,并与进口商积极沟通,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争取主动,如遇新问题,可及时与我局联系;请相关出口企业及时向我局反映出口阿尔及利亚产品的滞港和退运情况,以便我局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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