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1/10 |
颁布日期: |
2007/01/1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1/10 |
颁布日期: |
2007/01/10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珠府〔20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1月5日,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珠府〔2007〕1号),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鉴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并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珠府〔2007〕1号文件的规定一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如下办法计算:
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4年1月至本人按省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规定缴费期间的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期间各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视同缴费账户不随同转移,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