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

颁布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7/11/01
颁布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7/11/01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建规〔200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 1 总则   1.0.1 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技术规程。   1.0.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和建筑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0.3 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设计,还必须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规定,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等要求。   1.0.4 本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1.0.5 本技术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术语   2.0.1 优质饮用水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水厂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供给用户,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要求,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可以直接饮用的自来水。   2.0.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2.0.3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而设置的水池(箱)、消毒设备、气压罐、水泵机组等设施。   2.0.4 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   出厂水在输送至用户水龙头的过程中,因供水环境的变化,导致供水水质被污染的现象。   2.0.5 呼吸器 ventilator   输配水管(渠)道、水池(箱)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通气或泄(排)水设施。   2.0.6 非开挖管道修复技术 trenchless rehabilitation technology   不需开挖埋设管道的管沟,而能进行旧管修复的一种管道施工技术。   2.0.7 水质采样点 water quality sampling point   因供水水质检验需要,在供水系统中设立的临时或永久取水点。   2.0.8 浸泡试验 soaking test   按照规定条件,对饮用水输配设备或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进行浸泡,以检验其是否达到保证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要求。   2.0.9 不停水开口技术 pipe connecting technique without water cut off   采用专业管道开口设备,在不停水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完成新旧管驳接的工程技术。   2.0.10 热熔连接 fusion joint   用专业加热工具加热聚乙烯等热熔性塑料管的连接部位,使其熔融后,施压连接成一体的连接方式。热熔连接方式有热熔承插连接、热熔对接连接等。   2.0.11 电熔连接 electrofusion joint   聚乙烯等热熔性管材或管件的连接部位插入内埋电阻丝的专用电熔管件内,通电加热,使连接部位熔融,连接成一体的连接方式。 3 工程设计   3.1 室外给水   3.1.1 一般规定   3.1.1.1 工程设计应遵循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并服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   3.1.1.2 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应对现有生活给水系统进行必要的水质分析和评价,以便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参数和设计方案。   3.1.1.3 给水系统应进行优化设计,保证安全供水。   3.1.1.4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宜为平均日150-200L/人?d,日变化系数宜为Kd=1.25,时变化系数宜为Kh=2.5-2.0。   3.1.1.5 市政给水管道内的设计速度,一般不宜小于0.8m/s。   3.1.2 水质保证   3.1.2.1 在下列位置必须设防倒流污染装置:   1 从市政给水管网向小区供水的引入管上;   2 从市政或小区给水管道上直接绿地等自动浇洒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3 当市政或小区给水管道直接向景观用水池、湖泊或小区游泳池等的补(充)水管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补(充)水管上;   4 从市政或小区给水管上直接生产用水或消防用水(不含市政消防)等非饮用水管,其管道起端;   5 新建市政管网与未经改建,且不能满足优质饮用水水质目标的小区生活给水管网连接时,接出管起端。   3.1.2.2 新建市政给水管不宜设置预留口,丁字、十字路口必须设置的除外。根据规划或实际需要,需设置预留口的,预留口控制阀门应靠近主管位置设置。   3.1.2.3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应保障供水安全,不造成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   3.1.2.4 优质饮用水给水系统与建筑中水、海水冲厕水或回用污水的灌溉水系统必须严格分开,独立供水。   3.1.3 二次加压系统及调蓄设施   3.1.3.1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系统中二次加压设施的建立,应满足深圳市给水系统布局规划要求。   3.1.3.2 区域调节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输配水工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因素确定,平均水力停留时间宜控制在6h内。特殊条件下,超过24h时应设二次消毒装置。   3.1.3.3 小区优质饮用水调节水池(箱)应与消防用水、景观用水、生产用水等其他用水调节水池(箱)分开设置。   3.1.3.4 小区二次加压系统中,加压设备及附件、水池(箱)及配件的过流部分材质应不造成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   3.1.4 管道布置   3.1.4.1 市政及小区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并合理设置泄水阀。   3.1.4.2 当市政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时,给水管道宜双侧布置,当市政道路宽度小于40m时,给水管道宜单侧布置。给水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绿化带下。   3.1.4.3 管径大于800mm的供水管道,须设不得小于200mm的配水管。用户接驳管、消火栓接入管等,必须从配水管接出;管径200-800mm的供水管道,可直接从主管开口,开口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1.4.4 小区计量仪表、阀门井应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等安全、作业方便、不易积水的位置,与污染源应保持4-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1.4.5 设置在地面以上的给水管道及其附件(水表组件、控制阀门等),应采取固定和防护措施。   3.1.5 管材及附件   3.1.5.1 给水系统的管材应选择在允许的使用年限内、水力条件好、耐腐蚀、无有害物析出、不易结垢、不产生二次污染,使用寿命长、施工及维护方便、运行安全、经济合理的优质管材和配件。   3.1.5.2 给水系统中的管材、管件、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及承接管接口处密封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