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 生效日期: | 2003/09/05 | 颁布日期: | 2003/09/05 |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 生效日期: | 2003/09/05 | 
              
              	| 颁布日期: | 2003/09/05 | 
            
          
         
        
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一、热情接待、服务公开
  1、员工上岗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或工号牌。
  2、礼貌待客,不讲服务忌语,了解客户要求,办妥承修手续;为客户提供休息场所。
  3、悬挂和张贴有关应公开的证照和项目。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4、厂区道路畅通,标志清晰,保持厂区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符合环保要求。
  5、文明修车,不私用、不弄脏客户的车辆;客户投诉,及时处理。
  6、建立维修台帐,不超经营范围修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7、执行结算工时单价和行业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收费合理,不搞回扣和变相回扣。
  8、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客户查询,提供依据,做好解释。
  9、变更维修项目,应征得客户同意。
  四、维修及时、质量保证
  10、根据报修项目,正确判断故障,确保维修质量。
  11、约期不误,做到交车顺利,接车满意;接规定提供质量合格凭证。
  12、实行质量保证,告知保修期,质保期内返修及时。
  投诉电话:83228000、83228111
                           二00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