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3/09/05 颁布日期: 2003/09/05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3/09/05
颁布日期: 2003/09/05
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一、热情接待、服务公开   1、员工上岗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或工号牌。   2、礼貌待客,不讲服务忌语,了解客户要求,办妥承修手续;为客户提供休息场所。   3、悬挂和张贴有关应公开的证照和项目。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4、厂区道路畅通,标志清晰,保持厂区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符合环保要求。   5、文明修车,不私用、不弄脏客户的车辆;客户投诉,及时处理。   6、建立维修台帐,不超经营范围修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7、执行结算工时单价和行业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收费合理,不搞回扣和变相回扣。   8、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客户查询,提供依据,做好解释。   9、变更维修项目,应征得客户同意。   四、维修及时、质量保证   10、根据报修项目,正确判断故障,确保维修质量。   11、约期不误,做到交车顺利,接车满意;接规定提供质量合格凭证。   12、实行质量保证,告知保修期,质保期内返修及时。   投诉电话:83228000、83228111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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