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3/09/05 |
颁布日期: |
2003/09/05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3/09/05 |
颁布日期: |
2003/09/05 |
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一、热情接待、服务公开
1、员工上岗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或工号牌。
2、礼貌待客,不讲服务忌语,了解客户要求,办妥承修手续;为客户提供休息场所。
3、悬挂和张贴有关应公开的证照和项目。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4、厂区道路畅通,标志清晰,保持厂区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符合环保要求。
5、文明修车,不私用、不弄脏客户的车辆;客户投诉,及时处理。
6、建立维修台帐,不超经营范围修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7、执行结算工时单价和行业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收费合理,不搞回扣和变相回扣。
8、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客户查询,提供依据,做好解释。
9、变更维修项目,应征得客户同意。
四、维修及时、质量保证
10、根据报修项目,正确判断故障,确保维修质量。
11、约期不误,做到交车顺利,接车满意;接规定提供质量合格凭证。
12、实行质量保证,告知保修期,质保期内返修及时。
投诉电话:83228000、83228111
二00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