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管理办法(2008修改)

颁布机构: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8/11/19
颁布机构: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8/11/19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管理办法 (深环〔2000〕101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行下列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委托具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设立自备发电机等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三)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环境保护项目;   (四)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五)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三条 技术方案评估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环保咨询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   (二)工程的污染防治能力;   (三)选择的设计参数;   (四)场地、资金等工程保障条件。   第四条 对技术、工艺合理,设计能满足污染防治要求,资金、场地条件有保障的,环保咨询单位应通过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书。对设计能力不足或资金、场地无条件无保障的,不予通过评估。但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应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五条 环保咨询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评估意见书。环境保护治理工程规模较大和工艺较复杂、需组织专家会审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结论持异议的,可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技术裁决。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已备案的环境保护治理工程技术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必须重新评估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因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结论错误,导致环境保护工程达不到设计能力和效果的,由评估单位按委托合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区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单位或机构,应取得市环境保护局的技术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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