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9/09/06 |
颁布日期: |
1999/09/0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9/09/06 |
颁布日期: |
1999/09/06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各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
我局1994年6月1日曾发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与质量监督规定》(深技监[1994]071号文)对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充装量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允差按国家标准GB11174-89执行。
即:15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0.5kg,50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1.0kg。
鉴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又发布了国家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钢瓶的充装量为:
------- - --------
| 钢瓶型号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
|YSP-2 | 1.9±0.1 |
|YSP-5 | 4.8±0.2 |
|YSP-10 | 9.5±0.3 |
|YSP-15 | 14.5±0.5 |
|YSP-50 | 49±1.0 |
------------------
为确保安全和切实贯彻国家标准,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求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按新的国家标准GB17267-1998(上表)执行。即凡是钢瓶容量标称值为2kg、5kg、10kg、15kg、50kg的钢瓶,充装量的标称值分别为1.9kg、4.8kg、9.5kg、14.5kg、49kg。各经销单位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须按充装量的标称值标注和计价。
同时停止执行国家标准GB11174-89关于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