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依法保护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决议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4/12/26 颁布日期: 1994/12/26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4/12/26
颁布日期: 1994/12/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保护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决议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视察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报告,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到红树林进行了实地视察,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我市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法保护和管理该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国家的珍稀、濒危树种和鸟类,以及保持我市的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与自然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目前正在建设中的滨海大道等有关工程项目,将危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所面临的问题,已引起了国内许多专家和广大市民的关注。会议强调: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同步、协调地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妥善地处理好建设、发展与自然保护的关系。   会议就关于依法保护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问题作出如下决议: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保护红树林的前提下,修建好滨海大道。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滨海大道红树林路段的规划设计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滨海大道的走向,以保护红树林的核心区。   二、根据重新确定的滨海大道走向,调整滨海在道两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红线范围,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三、保持原有的渔民码头,立即停止在凤塘河口新建码头和避风塘。   四、对已毁坏的红树林,市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今后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处理好城市建设与自然保护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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