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将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10日 深府〔2007〕83号)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发展实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大铲湾以下范围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由三类水质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   113°49′15″E,22°35′24″N;113°48′49″E,22°35′07″N;   113°49′24″E,22°34′26″N;113°50′07″E,22°33′38″N;   113°51′08″E,22°31′01″N;113°51′41″E,22°31′06″N;   113°52′32″E,22°31′28″N;113°52′39″E,22°31′38″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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